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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落实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0 09:34:00 浏览次数: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落实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培训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人社厅发〔2026〕1号),为全面贯彻落实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不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互通互认
    (一)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互通互认
    1.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低压电工、高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时,可免予安全作业培训,直接申请参加建筑电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2.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时,可免予安全作业培训,直接申请参加建筑焊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3.考核申请(报名)路径:考生登录海易办-海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ssp.hainan.gov.cn/hnwt/home),点击【自贸港服务→营商环境服务(主题集成)→一网通办→选择“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海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点击报名申请→免安全作业培训,提交相关资料,完成申请考核报名。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清单:
    (1)海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2)近期1寸免冠证件照;
    (3)身份证扫描件;
    (4)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5)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低压电工、高压电工、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二)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互通互认
    1.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安全技术考试,具体考试事宜按照省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
    2.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安全技术考试,具体考试事宜按照省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衔接
    (一)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水平,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直接申请等级认定(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苑路59号,联系电话:65200072)。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清单: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视同达到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四级)水平,可按规定报名参加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技能等级认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严格落实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互通互认是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技能评价服务效能,促进自贸港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人才自由流动,推动人才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
    (二)加强市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落实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培训机构要加强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政策的宣传解读,积极扩大政策知晓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海南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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