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改委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评标行为和评标情况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5 08:50:36 浏览次数: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评标行为和评标情况公示工作的通知
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违法评标行为和评标情况的公示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通过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曝光:
2.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3.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6.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二)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的相关规定,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通报省发展改革委和开展评标活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评标专家严重违法行为情况登记表》要求,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评标专家评价考核”栏目准确填报相关内容后主动向社会进行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要将评标专家违法行为计入评标专家电子档案,并通过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官网“廉政教育”栏目同步公开评标专家违法评标行为。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评标场所曝光评标专家违法行为。
(三)曝光内容包含经脱敏处理的评标专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及具体违法情形和处理结果等内容(详见附件1)
(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指导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关于评标情况公示的要求,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一并公布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情况。
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投标报价等的评审结论、打分情况;
2.中标候选人的资质、业绩,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姓名、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一)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拟曝光的行政处罚信息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对拟曝光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真实准确。省级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州)级、县级行政监督部门业务指导,及时推进相关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要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密切配合,牵头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功能,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互联共享评标专家行政处罚信息,为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曝光信息提供支撑。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对本地区违法评标行为和评标情况公示的指导和协调,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在现有“中标候选人公示”模板基础上,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模板”(详见附件2),依托“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平台”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功能,为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公示相关信息提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改造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相关功能,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同步通过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来源:贵州省发改委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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