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25年度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发布时间:2025-06-12 09:37: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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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名称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科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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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
2025年 9月20日 |
9:00-11:00 |
建设工程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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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7:00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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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9月21日 |
9:00-12:00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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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8:00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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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名称 |
级别 |
专业 |
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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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一级建造师 |
04. 考全科 |
02. 公路工程 |
1. 建设工程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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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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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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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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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铁路工程 |
1. 建设工程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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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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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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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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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民航机场工程 |
1. 建设工程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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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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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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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民航机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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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港口与航道工程 |
1. 建设工程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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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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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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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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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水利水电工程 |
1. 建设工程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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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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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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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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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市政公用工程 |
1. 建设工程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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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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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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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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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一级建造师 |
04. 考全科 |
12. 通讯与广电工程 |
1. 建设工程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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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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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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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通讯与广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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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筑工程 |
1. 建设工程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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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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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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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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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矿业工程 |
1. 建设工程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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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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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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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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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机电工程 |
1. 建设工程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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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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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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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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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免2科 |
02. 公路工程 |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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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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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铁路工程 |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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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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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民航机场工程 |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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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民航机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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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港口与航道工程 |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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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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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水利水电工程 |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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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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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市政公用工程 |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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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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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一级建造师 |
02. 免2科 |
12. 通讯与广电工程 |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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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通讯与广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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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筑工程 |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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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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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矿业工程 |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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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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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机电工程 |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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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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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增报 专业 |
02.公路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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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铁路工程 |
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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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民航机场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民航机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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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港口与航道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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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水利水电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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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市政公用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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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通信与广电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通信与广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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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建筑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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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矿业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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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电工程 |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
附件3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式样)
一、基本信息
(一)办事事项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二)报考人员信息
姓 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二、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
××××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
(二)设定证明事项的依据
××××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考试(评价)实施办法。
(三)证明的内容
报考人员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中关于学历、专业、学位、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方面的要求。
(四)承诺的方式
由报考人员本人采用电子方式承诺,一经提交即具法律效力。
(五)核查
考试组织机构依据报考人员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并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的承诺信息进行核查。报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组织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方式提交或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考试组织机构对待核查人员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报考人员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凡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规定处理,包括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通知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等。报考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承诺书公开的形式、范围、时限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考试组织机构、考试主管部门将根据事前、事中、事后核查情况,通过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全部或部分签署人员名单、所签署告知承诺书全文或部分文本,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报考人员承诺
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对承诺内容及不实承诺的责任已充分知晓。在此,我郑重向考试组织机构承诺:本人符合本项考试报名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客观,愿意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签名:
承诺日期: 年月日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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