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27 09:48:59 浏览次数:
江西省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进一步提高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更新、提高其知识和技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2016年修正)和《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标准》等有关规定,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2022年修订)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确定、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考试、特许、考核认定、互认等方式取得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执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经考试取得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机构,是指符合《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江西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标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规定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 继续教育由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组成,注册建筑师在一个注册有效周期内需完成总计8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0学时;注册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需完成总计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
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方式包括集中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参加专业学术或专项活动、发表学术专著和论文,以及参与行业内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的制定工作等。
第七条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可在“全国住建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在线学习平台”和“江西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等网络培训平台自行注册,在线学习完成相应学时,并自行保留学时证明。
第八条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参加有关单位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集中面授或网络在线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学时按照每45分钟实际学习时间为1学时、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实际学时进行计算。
第九条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参与以下工作及活动的,可认定本注册周期完成全部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
(一)参与全国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和评分阅卷工作的专家。
(二)参与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土木工程学等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家。
(三)参与国(境)外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互认培训与考核工作的专家。
(四)主编继续教育教材、参与全国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教材库建设、师资培训及网上授课等工作的专家。
(五)参与法律、行政法规、省部级以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参加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检查、调查;参与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行业政策研究报告编写工作的专家。
第十条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核定学时:
(一)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以面授、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考核合格的,按照必修课和选修课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二)参加国家级、省级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及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必修课学时。
(三)参加研修访学,及脱产到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进修,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必修课学时,每年不超过30学时。
(四)参加国内(境)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按实际参会天数计算选修课学时,每年不超过10学时。
(五)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年度考试、考核合格,每门课程按10学时计算选修课学时,合计每年不超过30学时。
(六)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在“江西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完成当年60学时专业课学习的,计选修课20学时。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参加以下活动的,可认定本注册周期的相应选修课学时:
(一)参加省级及以上有关学(协)会主办的专业学术会议,每次计选修课10学时。
(二)在省级及以上优秀建筑及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中获一等奖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计选修课30学时;获二等奖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计选修课20学时;获三等奖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计选修课10学时。
(三)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相当于完成选修课20学时。
(四)出版建筑学及工程领域专著或译著5万字以上,相当于完成选修课20学时;5万字以下、2.5万字以上相当于完成10学时。
第十二条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参与基层志愿、扶贫、援建等实践活动的,可认定本注册周期的相应继续教育学时:
(一)经政府正式聘用或委派,有明确责任范围、专业服务内容和技术服务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聘用或委派服务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的,计选修课15学时;达到12个月以上的,计选修课30学时;聘用或委派服务时间满12个月,期间有实施项目被相关政府认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或具体实施意见和技术方法的,计必修课和选修课各20学时。
(二)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自愿、无偿提供志愿设计服务,所参与工作得到相关政府认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志愿活动组织方申报,并出具志愿服务证明,每半年实际服务实践不少于20天,计选修课15学时,一年内共计不超过选修课20学时。
(三)由各地选派参加援疆、援藏、驻村、扶贫等工作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为当地做出突出贡献的,每年度计必修课和选修课各20学时。
第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个人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上传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及有关佐证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学时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及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在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工作中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有关人员相应年度学时认定分值,并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10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