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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27 09:45:38 浏览次数:

江西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素质,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执业能力。
    第三条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学时管理为核心,以市场化培训为基础,以信息化管理平台为支撑,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用人单位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根据岗位需求和职业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单位、培训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学时,是指二级注册建造师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后经认定的时间要求。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单位或已存在劳动关系拟注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单位,是指具备相应培训能力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是指用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信息平台: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
    本办法所称线上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单位面向二级注册建造师提供的网络教育。
    本办法所称线下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单位面向二级注册建造师提供的集中面授教育。
    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等6个专业。其中,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当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遴选确定,省属有关继续教育单位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继续教育单位将进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单位应及时清理退出。
第二章 学时管理
    第六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线上学习总学时不低于60学时。
    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线上学习总学时不低于30学时。
    第七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以下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工作可充抵选修课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累计充抵不超过60学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西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参与编制国家、省、市和企业工程建设工法的,每次分别充抵20、15、10和5学时,同一成果按照最高级别认定;获得国家专利的每项充抵15学时。
    (二)作为专家参与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等检查,以及工程项目评优评先活动的,每次充抵10学时;参与建造师考试阅卷活动的,每次充抵20学时。
    (三)参与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科研课题研究的,每项充抵20学时;参与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奖项的,每项分别充抵30、20、10学时,同一奖项按最高级别认定;参与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每部充抵20学时;参与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教材等编写的,每次充抵20学时;参加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奖的,每项充抵15学时。
    (四)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可以充抵学时的其他有关业绩。
    第八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线上继续教育学习的,通过系统对接、继续教育单位上传等方式实现管理平台获取学时信息,继续教育单位对学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线下继续教育学习的,继续教育单位将学时信息记录表及相关材料上传管理平台,继续教育单位对学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级注册建造师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工作充抵学时的,由用人单位将二级建造师充抵学时相关材料上传管理平台。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学时充抵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省属有关继续教育单位的二级建造师充抵学时材料,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制定、信息化建设、监督指导等工作,编制教学大纲、建立继续教育学习档案。
    第十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单位、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实施监督管理,做好继续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省属有关继续教育单位继续教育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保障本单位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权益,并提供必要条件;
    (三)确认本单位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充抵学时相关材料,对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继续教育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院校,或具有相关办学资质(办学内容应包括建筑类职业技能培训)的行业专业培训机构,或具有建设行业培训业务范围的事业单位;
    (三)制定符合本周期继续教育教学大纲要求的教育计划,提前上传管理平台并实时更新;
    (四)如实记录有关二级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五)出具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及时上传有关二级注册建造师学时信息,并对学时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六)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二)对充抵学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用事中事后检查、抽查等形式对二级注册建造师、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单位的继续教育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受理、核实投诉举报事项,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托管理平台建立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习档案,全过程记录和统计分析继续教育信息。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有关二级注册建造师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获取学时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当次学时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学习档案。对用人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学习档案。对继续教育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作为不良信息在管理平台公开展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江西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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