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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4 09:58:28 浏览次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宁建(消)发〔202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区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4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申请开展施工图审查的机构。
二、认定条件
    1.机构和人员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4号)要求。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查专业划分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市政专业资质人员划分规定执行。如申请的审查范围包含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所需专业有重复的,该专业的审查人员可重复计算。
    3.审查人员不宜超过75岁。
三、认定申报材料
    1.《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
    3.原审查机构认定书复印件(新申请认定的机构可不提供);
    4.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或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5.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6.2024—2025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含技术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审查质量、市场行为等),新申请认定的机构可不提供;
    7.《施工图审查人员申报表》(附件2);
    8.审查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9.个人业绩证明材料(施工图审查意见、勘察报告、施工图等复印件);
    10.审查人员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PDF格式),纸质版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须注明审查机构名称和联系人姓名、电话,并编制目录及页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
四、其他
    1.认定申报材料应于2025年10月1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逾期不予受理。
    2.我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对外公布审查机构名录。
    3.本次审查机构认定完成后,原审查机构认定书自动失效,在领取新认定书时统一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注销(联系人:韩超联系电话:0951-6128281)。
附件:
    1.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表
    2.施工图审查人员申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宁夏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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