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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19 09:27:00 浏览次数: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建规〔2025〕4号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筹建组:
    为履行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咨询、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等消防技术服务的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咨询、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等相关技术服务的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程建设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等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县(区)、各开发区(投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消防救援部门对本地区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文件审查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应具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并录入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审查机构名录。
    从事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机构,应由具备综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同类资质但不低于项目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在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供单位资质证书、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及所在单位医社保证明,并将技术审查合格书、报告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审查情况如实报送,予以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从“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消防信用评价系统”)公布的消防检测机构中选取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时,应及时将相关服务活动信息录入消防信用评价系统,接受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可在建设消防工程验收前或联合验收前,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或者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技术服务;受委托的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事实,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等成果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行为及委托:
    (一)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机构应当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关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条件(非房建类市政类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机构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执行),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性进行审查,并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配套《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场所、设备、人员资格、质量管理体系、执业业绩等条件应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三)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等成果,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技术服务机构公章。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符合住建部相关规定的人员担任。
    (五)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按照本机构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实施技术服务过程质量控制,对服务活动的质量控制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做到全过程留痕可追溯,按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六)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受委托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出具《建设工程防火检测报告》,并作为《福建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附件材料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一并提交,同时同步将《建设工程防火检测报告》在五个工作日内上传消防信用评价系统。
    (七)同一建设工程的技术服务不得同时承揽同一项目的建设施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含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现场检查等服务内容,且不得与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消防救援部门不定期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抽查和专项检查,并定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按照部门职责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方面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对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和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委托方出具的《建设工程防火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福建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附件。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消防救援部门在以下方面加强联合检查:
    (一)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二)未依托消防信用评价系统开展执业,执业信息未录入消防信用评价系统,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或者结论中存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面,书面报告不规范,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
    (三)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的,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服务活动;
    (四)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五)冒用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六)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建立沟通机制,每年不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联合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机构量化考核表》《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量化考核表》《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扣分确认单》《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量化考核表说明》《审查机构提供资料清单》《检测机构提供资料清单》《审查机构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及结果应用》《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服务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及结果应用》和《量化考核申诉表》作为本办法的考评实施附件,由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机构量化考核表
    2.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机构量化考核表
    3.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扣分确认单
    4.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量化考核表说明
    5.审查机构提供资料清单
    6.检测机构提供资料清单
    7.审查机构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及结果应用
    8.建设工程消防检测服务量化考核评价标准及结果应用
    9.量化考核申诉表
来源:漳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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