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09 09:56:25 浏览次数:
附件1
基本信息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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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认定内容 |
评价标准 |
最高分值 |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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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从业资格 |
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注册、资质资格,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资格、职称等基本信息齐全且真实有效,得基础分70分。 |
70分 |
1.监管平台自动识别采集录入。 2.审查机构自行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定。 |
附件2
良好信息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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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认定内容 |
评价标准 |
最高分值 |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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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守信激励 |
在上一评价周期的信用等级为A级的,在当前评价周期加5分。 |
5分 |
审查机构自行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
(接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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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表彰奖励 |
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 1.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设区市行政机关书面表彰表扬和奖励的,按2分/次。 2.获得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政机关书面表彰表扬和奖励的,按4分/次。 3.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家部委书面表彰表扬和奖励的,按6分/次。 4.获得国务院书面表彰表扬和奖励的,按10分/次。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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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业奖项 |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 1.获得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等次评定)的,按2分/项计。 2.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梁思成建筑奖、建筑设计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的,按4分/项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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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技术质量和行业交流 |
作为审查专家或授课专家参加设区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论坛交流、学术研讨、行业培训等活动的,按1.5分/人次。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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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术质量和行业交流 |
参与科研课题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验收或评估的: 1.设区市级行政机关科研课题或试点示范项目,按2分/项。 2.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行政机关科研课题或试点示范项目,按5分/项。 3.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部级科研课题或试点示范项目,按8分/项。 4.国家级科研课题或试点示范项目,按10分/项。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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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技术质量和行业交流 |
1.参与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编制,按主编、第一参编、第二参编、第三参编分别加10分/项、5分/项、3分/项、1分/项。 参与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编制,按主编、第一参编、第二参编、第三参编分别加5分/项、3分/项、1.5分/项、0.5分/项。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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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员配备 |
审查人员中,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审查人员占比90%及以上的,加5分;占比80%—90%的,加3分;占比80%以下的,不得分。 |
5分 |
审查机构自行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三个月内社保缴费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等材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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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审查人员在分别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要求基础上,额外拥有注册执业资格人员5名及以上的,加3分;3—4名的,加2分;1—2名的,加1分。 |
3分 |
附件3
不良信息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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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认定内容 |
评价标准 |
最高 分值 |
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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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查质量 |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按违反条文数量累计扣分,扣4分/条。 若出现同一项目违反同一条文的,扣分不累计。 |
从基础评分值中扣减分值,扣完为止 |
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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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的,扣4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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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不齐全,或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盖章的,扣4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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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的,扣10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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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按规定报送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的,扣10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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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扣4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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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资质管理及业务承揽 |
审查人员未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参加培训的,扣4分/人。 |
(接上表) |
(接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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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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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审查机构与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扣10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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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时限完成审查任务,扣2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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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1.受到县级以上有关行业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的,扣5分/次。 2.受到县级以上有关行业部门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扣10分/次。 |
注:当审查机构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被移出审查机构名录后,不再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信用管理。
来源:广西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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