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建局 财政局落实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奖励事项
发布时间:2025-07-04 09:14:25 浏览次数: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落实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奖励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财政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就企业申报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填写《漳州市建筑行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对公账户开行信息复印件;
6.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迁入我市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且带有产值的需提供);
新增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综合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部批或省批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甲级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甲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工程设计专业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甲级、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的,由企业注册地政府按规定逐季度予以奖励。
特级总承包企业季度产值达到15亿元、一级总承包企业季度产值达到5亿元、二级总承包企业季度产值达到2.5亿元,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季度产值达到0.25亿元,且产值保持增长的,由企业注册地政府按规定逐季度予以奖励。
对未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新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等国家级奖项的;获得“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等区域级奖项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规定逐季度予以奖励。对同一项目创建优质工程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
施工企业拓展市场,对承揽市外建安投资1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或成功引进市外建安投资1亿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实施的,分别由企业注册地政府和落地项目所在地政府按规定逐季度予以奖励。申请本项奖励的,施工企业还应提交项目合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年度申报表、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监督部门的监督备案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其中,成功引进市外建安投资1亿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的,需提供项目与属地政府的招商引资协议或建设项目使用性质主管部门证明。
(一)企业逐季度向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后,在局官网或同级有关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并及时拨付给申请企业。其中芗城区、龙文区住建局审核后,报送市住建局复核,市住建局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分送芗城区、龙文区住建局,并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奖励资金由市级与芗城区、龙文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市级承担的部分由市住建局直接兑现企业。
(二)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审核,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申报程序的合规性、完整性审核。
(三)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申报的所有材料用A4纸复印,加盖资料提供单位公章留档,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各地不得违背企业意愿,对企业在漳州市范围内正常迁移设置各类障碍,也不得通过出台税收返还、奖励补助等各类优惠政策从市内其他县(区)争拉企业抢夺税源。要切实转变招商引资和财源建设思路,通过完善招商体制,整合招商力量,共同做好市外建筑业招商引资工作,增强对外招商引资合力。
(二)各地住建部门应向同级政府申报建筑业奖励资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复后的预算及奖励资金兑现计划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三)同一家企业的资质晋升奖励按就高原则奖励,可补差价,但不叠加奖励。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获奖申报情况抄送市住建局备案。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审核企业真实情况,防止个人和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或套用财政资金。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漳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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