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4 09:16:47 浏览次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按照原检测资质标准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现有检测机构),按“重新核定”办理。
(二)新设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按“首次申请”办理。
(四)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可申请增项、新增检测场所、新增参数、延续、变更和注销等业务。
现有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2025年9月30日前继续有效。现有检测机构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申办“重新核定”,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可作为认定依据。通过核定后取得的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其原资质证书失效。原资质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资质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自2025年6月13日起,检测机构已预登录“桂建云—办事大厅—资质办理”(网址:https://gxjzsc.gxcic.net)填写资料的,6月27日开始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专家审查时间不计入在内)。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机构资质证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办相关政策宣传贯彻,畅通政策问答渠道。同时,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做好辖区内检测机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确保资质审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办政策、标准、系统操作咨询服务电话如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771-2366125;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0771-2219786;
系统操作技术咨询(政务服务窗口):0771-5595842。
来源:广西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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