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全面实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6 09:14:5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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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建筑垃圾移出信息(由排放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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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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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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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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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证号: |
批准(监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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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
交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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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筑垃圾类别 |
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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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建筑垃圾运输信息(由运输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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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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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证号: |
批准(监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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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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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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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汽车/船舶/其他 |
牌号: |
核载重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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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起点: |
实际起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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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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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终点: |
实际到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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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建筑垃圾接收信息(由处置单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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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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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证号: |
批准(监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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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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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联系电话: |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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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建筑垃圾类别 |
数量(吨) |
处置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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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联单编号。
编号由2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八位数字为日期代码;第九至十四位数字为移出地县(市、区)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县(市、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
2.联单填报主体。
排放单位,指转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存在排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单位;临时贮存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等存在转移建筑垃圾的经营管理单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对装修垃圾排放责任主体有具体规定的,依规确定建筑垃圾排放主体;以及其他应当作为建筑垃圾排放主体的情形。
运输单位,指承担建筑垃圾装卸、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
处置单位,指包括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所、土方平衡工程、生态修复工程,以及接收建筑垃圾的临时贮存场所等经营管理单位。
3.建筑垃圾移出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1)建筑垃圾类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2)移出量填写该类建筑垃圾移出的数量(以吨计,精确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3)应急联系电话是为应对建筑垃圾转移过程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紧急联系的单位电话,可以是移出人的电话,也可以是受移出人委托提供应急处置服务的机构电话。
4.建筑垃圾运输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运输工具填写汽车、船等交通工具;牌号为交通工具对应的牌照号码;运输起点填写建筑垃圾运输起始的地址,应为移出人生产或经营设施地址;经由地由建筑垃圾运输依次经过的县(市、区)驾驶员填写;运输终点填写建筑垃圾运输终止的地址,应为处置单位生产或经营设施场所地址。
5.建筑垃圾接收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处置方式参考《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主要分为:堆填利用(包括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资源化利用(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建筑材料和制品)、填埋处理及其他;如选择“其他”方式,需说明具体利用处置方式;接收量填写接收人实际接收该类建筑垃圾的数量(以吨计,精确至小数点后第二位)。
来源:江西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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