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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15 09:12:21 浏览次数: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  
    近日,我厅在工作中发现,部分建筑业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业绩过程中存在录入信息不完善、不准确等问题。为提升全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就工程业绩完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数据要素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企业必须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数据,保障项目业绩基本要素信息完整,业绩信息中合同金额、时间、面积、工程用途、区域位置等数据要素不全的,自2025年4月23日起,在我区招标投标活动中不作为有效业绩进行使用。  
二、数据填报规定  
   (一) 房屋建筑工程业绩要素  
    1.合同金额以施工许可中登记的合同金额为准;  
    2.竣工验收时间以登记可读取的竣工时间为准;  
    3.工程建设项目面积以施工许可证登记面积为准;  
    4.工程用途信息完善,包含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配套工程、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交通运输类、通信建筑、公共建筑配套工程、商住楼、农业建筑、农业建筑配套工程、工业建筑、工业建筑配套工程、其他等;  
    5.区域位置以业绩登记项目行政区域代码为准;  
    6.地面层数以业绩登记项目单体信息为准;  
    7.地下面积以业绩登记项目单体信息为准。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要素  
    1.合同金额以施工许可证合同金额为准;  
    2.竣工验收时间以登记可读取的竣工时间为准;  
    3.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以施工许可证登记面积为准;  
    4.工程用途信息完善,用途包含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综合管廊、隧道、轨道交通、其他等;  
    5.区域位置以业绩登记项目行政区域代码为准。  
三、有关工作要求  
    按照《关于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认证方式变更及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区仍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数据作为业绩信息唯一来源,请各工程建设企业认真对照要素信息,衔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工程业绩信息,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业绩数据。区内已报送完成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绩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衔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完成后予以更新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业绩数据,不再受理企业二次报送;在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绩按照《关于补充完善建筑业企业和人员工程业绩信息的通知》要求由信息平台集成数据自动完成推送,不再由企业进行申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1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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