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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智能建造消耗量补充定额(试行)》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5-01-13 12:52:38 浏览次数: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江苏省智能建造消耗量补充定额(试行)》的通知
苏建价〔2024〕16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江苏省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苏建建管〔2022〕25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智能建造技术的应用,我厅根据相关施工规范标准,编制了《江苏省智能建造消耗量补充定额(试行)》,现予发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附件:江苏省智能建造消耗量补充定额(试行).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1日

来源:江苏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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