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厅 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和转包、分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3 09:28:27 浏览次数:
安徽省水利厅
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和转包、分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监狱管理局、省巢湖管理局、省农垦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稽查、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现就加强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和转包、分包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负总责,负责做好招标文件编制,规范招标公告发布,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管理,要对承包人分包合同、机械租赁、资金支付、主要人员等情况开展常态化检查,并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履行及重大变更信息。承包人对承建项目履约负直接责任,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和转包、分包监督指导工作,对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转包、分包行为实施直接监督。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组建法人、谁监督管理”的原则,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和转包、分包监管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对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常态化督促指导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严防出现违法招标投标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招标人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依法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科学合理划分标段,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允许分包的内容和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变相设置隐性壁垒,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招标程序。招标人在招标前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招标工作完成后按时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承包人需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的,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程序。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切认真履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抽查招标文件内容和定标等关键环节的合规性、公平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招标人落实整改;及时依法依规做好招投标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健康公平的水利建设招投标市场环境。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允许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具体内容,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的,承包人不得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将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不得将全部工程转给子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也不得变相以劳务等方式分包工程。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廉政、计量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单位审查后的分包合同报项目法人备案。
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重点对承包人主要人员到岗履职、资金拨付使用等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工程分包情况,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发生。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项目法人要切实落实对承包人的管理责任,加强工程实施情况检查,发现承包人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制止、责令改正、督促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将相关违约情况纳入合同履约信用评价,并及时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违法招投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或收到相关线索的,按照《民法典》《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并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健全机制体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有效遏制违法招投标和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良好秩序,切实保障水利建设高质量发展。
来源:安徽省水利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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