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实相关资料备案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4 08:59:30 浏览次数: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实相关资料备案业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南宁五象新区管委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实相关资料备案业务(以下简称:核实资料备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房地产开发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排污)、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条件;配套教育设施(即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通过竣工验收;社区管理用房、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居家养老用房等产权属政府所有的公共配套用房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公厕所在楼栋已通过竣工验收,相关配套用房不存在拆改、占用;红线范围内道路、露天车位(含非机动车位)、小区大门、围墙等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已按总平图完成施工。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有关规定,市住建局负责市本级监管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实资料备案业务办理;高新区建设房产局负责高新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实资料备案业务办理;南宁五象新区管委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负责五象新区(含经开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实资料备案业务办理。
(一)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现售备案证明前,通过南宁市房屋交易监管系统向本《通知》第二条分级管理规定对应的住建部门提出核实资料备案申请。
(二)相关住建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实,并对核实内容提出意见。如需开发企业进行整改完善的,一次性告知需要整改的内容。
(三)对需整改的项目,企业按照现场核实意见进行整改,提交对应住建部门进行复核,对应住建部门出具复核意见。
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实相关资料备案业务一次性告知书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七)《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桂通管通〔2021〕40号)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桂建标〔2012〕77号)
(十三)《南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十四)《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社区建设水平的意见〉的通知》(南办发〔2014〕124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供水、排水(排污)、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配套教育设施(即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通过竣工验收;社区管理用房、党群服务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居家养老用房等产权属政府所有的公共配套用房以及物业服务用房、公厕(以下简称“配套用房”)所在楼栋已通过竣工验收,相关配套用房不存在拆改、占用;红线范围内道路、露天车位(含非机动车位)、小区大门、围墙等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已按总平图完成施工。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实相关资料备案申请表(原件扫描件);
(四)配套用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原件扫描件);
(五)配套用房所在楼栋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原件扫描件);
(七)项目配套用房所在楼层的建筑施工图(原件扫描件、并用红笔标出配套用房位置);
(八)配套用房所在楼栋测绘报告(实测报告,原件扫描件);
(十一)二次供水及一户一表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十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住宅小区类)(原件扫描件);
(十三)南宁市xxx小区管道燃气通气意见书(原件扫描件);
(十五)小区红线范围内非市政道路、露天车位、非机动车位、围墙及大门等现场照片;
网上申请——初审——现场核实——审批——出具结果文书
九、线上办理网址:http://172.30.1.3:8010/system/home(南宁市房屋交易监管系统)
十、领取方式:登录南宁市房屋交易监管系统下载、打印电子版《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实相关资料备案情况表》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0771-5656258
南宁五象新区管委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局:0771-4952320
来源:南宁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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