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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住建领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3 11:29:08 浏览次数: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住建领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厦住建工〔2024〕83号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市建筑废土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我局《厦门市住房和建设领域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建设工程实际,对原《厦门市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现将《厦门市住建领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住建领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应急管理能力,预防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我局《厦门市住房和建设领域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发生人员伤亡以及在建建筑工程倒塌、起重机械倒塌、脚手架倒塌、模板坍塌、基坑边坡坍塌、火灾、食物中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 源头治理,防控风险。树牢风险管理观念,强化预防与应急并重,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前端处理,最大程度管控风险、消除隐患。
    1.4.3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完善应急设备物资储备,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事件。
    1.4.4 依法依规、科学处置。落实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进住建领域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明确应急处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
2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服从我局生产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领导,由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局相关处室、局属事业单位配合参与。
    2.2 工作职责
    统筹协调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落实上级各项指令要求,组织落实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组织登记建筑施工常备应急抢险队伍人员配备和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信息。发生突发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派人跟踪、掌握现场处置情况或赶赴现场协调开展应急施救、监控警戒、善后处理、救援保障等应急处置,及时按规定报告相关情况。
3 预防机制
    3.1 应急工作准备
    根据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处置流程,动态更新建筑施工常备应急抢险队伍人员配备和应急设备物资储备情况。
    3.2 应急预案演练
    适时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督促指导建筑施工常备应急抢险队伍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救援的处置流程、工作职责、任务分工及救援技能,切实提升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3.3 安全风险防范
    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薄弱环节、各类风险点、施工危险源、危大工程等进行分析研判,对不同类别的施工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控、差异化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4 隐患排查治理
    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危险源辨识与监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
4 应急处置机制
    4.1 电话报告
    4.1.1 发生突发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时,工程项目的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现场人员应立即通过电话向本单位领导、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机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机构或区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我局电话报告信息。
    4.1.2 我局通过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0592-2215613)接收及其他渠道(包括市公共安全管理平台、有关部门值班室)推送的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信息后,按照本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等级及处置程序
    根据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造成不良影响情况,应急处置分为四、三、二、一共四个响应等级。根据不同情况,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或配合现场应急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做好信息记录和善后工作。
   4.2.1 四级:1人及以上重伤。
    建设(代建)、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报告。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并报告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机构相关监督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
    4.2.2 三级:3人及以上重伤或1人死亡,或发生在建建筑工程倒塌、起重机械倒塌、脚手架倒塌、模板坍塌、基坑边坡坍塌、火灾、食物中毒等影响一般事故。
    除按四级应急响应外,涉事工程为市管的,市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分管领导及相关监督科室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涉事工程为区管的,区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分管领导及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
    4.2.3 二级:7人及以上重伤或2人死亡,或发生在建建筑工程倒塌、起重机械倒塌、脚手架倒塌、模板坍塌、基坑边坡坍塌、火灾、食物中毒等影响较大事故。
    除按三级应急响应外,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人应立即赶往现场。涉事工程为市管的,市工程质量安全机构主要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涉事工程为区管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区工程质量安全机构主要领导应在第一时间立即赶往现场。
    4.2.4 一级:10人及以上重伤或3人及以上死亡,或发生在建建筑工程倒塌、起重机械倒塌、脚手架倒塌、模板坍塌、基坑边坡坍塌、火灾、食物中毒等影响恶劣事故。
    除按二级应急响应外,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
    4.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工程项目的建设(代建)、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和先期到达人员应按相关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方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必要时协调联系就近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危害和影响扩大。主要应急措施包括:
    4.3.1 控制危险源,辨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及时采取撤离人员等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4.3.2 可能波及周边单位的,应及时告知危害。
    4.3.3 根据实际情况,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展开抢险、救援行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防护装备和防护用品,采取安全可靠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4.4 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处置等级要求,配合属地政府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单位排除隐患,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及时按规定上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抢险队伍和应急设备物资保障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和实际情况,落实建筑施工应急抢险队伍,为应急处置提供人员保障。督促建筑施工应急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抢险队伍人员和储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
    5.2 交通保障
    统筹协调安排应急公务车辆,提供交通保障。
    5.3 医疗卫生及公共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依托厦门市各主要医疗卫生机构,紧急联系电话:110,119,120。
6 附则
    6.1 应急处置信息上报
    原则上实行属地首报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或更新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6.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相关应急处置法律法规的出台或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及时更新完善本预案。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厦门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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