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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建厅 人社厅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9-13 09:06:05 浏览次数: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建办〔2024〕3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住建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精神,省住建厅、省人社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为此,我们专门制定了《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并于9月14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员和投诉举报方式(附件3)报送至省住建厅。
    联系人及电话: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王 雷0431-82752399;
    注册建造师:吴斯琪 0431-82752530;
    注册监理工程师:李 洋 0431-82752582;
    注册造价工程师:杨佳琦 0431-88948409;
    公积金缴存信息查询:马景冬 0431-82752565;
    社保信息查询:徐天阔 0431-85821859;
    执业资格证信息查询:王金宝 0431-89995752;
    劳动关系查询:袁承迁 0431-88698687。
附件:
    1.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2.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
    3.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挂证”专项治理联络信息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10日
    初审:王 雷
    复审:刘 壮
    终审:王海莹
附件1
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定于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对象
    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各类注册人员,包括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重点查处注册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治理方式
    专项治理包括企业和注册人员自查、市级排查、省级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通过注册信息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比对,筛查出信息不一致的注册人员,通过逐一核实,确定是否存在“挂证”行为;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9月至10月)。
    注册人员和相关单位应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对“挂证”行为主动纠正,确保注册执业单位、社保缴费单位、公积金缴存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一致;对于无法整改的“挂证”行为,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发证机关应及时快捷办理注销手续。对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于2024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省住建厅、省人社厅。
    (二)市(州)排查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共同比对注册信息、社保缴费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并对信息不一致的人员逐一核实确认。可以通过对注册单位、社保缴费单位、公积金缴存单位、执业资格证考试报名单位、劳动关系备案单位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其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单位,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录入《汇总表》,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专项治理情况工作报告和《汇总表》报送至省住建厅、省人社厅。
    (三)省厅核查阶段(2025年2月)。
    省住建厅、省人社厅依职责指导各地排查工作,对各地上报的《汇总表》进行核查确认。对于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处罚的事项,省住建厅、省人社厅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2月28日前,将全省专项治理情况工作报告和《汇总表》上报至住建部、人社部。
四、职责分工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向省人社厅共享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数据;向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推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数据、社保缴费数据以及比对情况,提供数据查询接口。
    2.按职责及时快捷办理注销等手续。
    3.核查确认各地上报的排查信息和处理结果。
    4.对于需要省级实施的信息公示或行政处罚,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5.于2025年2月28日前向住建部报送工作报告和《汇总表》。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向省住建厅共享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社保缴费数据,与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对接,提供社保数据查询接口服务。
    2.核查确认注册人员的劳动关系。
   3.核查注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报考单位。
    4.核查确认各地上报的排查信息和处理结果,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和违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5.于2025年2月28日前向人社部报送工作报告和《汇总表》。
    (三)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督促所在地相关企业和人员开展自查自纠。
    2.主动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沟通,比对公积金缴存数据库和注册数据库。
    3.对注册信息与社保、公积金信息不一致的人员逐一核实。
    4.对存在“挂证”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5.对“挂证”问题突出的单位,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6.主动与当地人社局沟通,共同填写《汇总表》,并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至省住建厅,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排查处理情况报送至省住建厅。
    (四)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配合当地住建部门对注册信息和公积金缴存信息进行比对。
    (五)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核实注册人员的社保和劳动关系。
    2.核实执业资格证报考单位。
    3.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配合当地住建部门,共同填写《汇总表》,并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至省人社厅,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排查处理情况报送至省人社厅。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合力。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省住建厅、省人社厅将于11月初对各地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通报,对进展不力的市(州)开展现场调研督办。
    (二)加强舆论引导,畅通举报渠道。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提高注册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不敢挂、不能挂、不想挂”的氛围。各地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三)依法从严查处,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住建、人社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建立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对“挂证”人员依法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事项。对“挂证”的个人和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从严处罚,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来源:住建部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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