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03 09:05:24 浏览次数:
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萍乡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建设城管局、经发局,武功山社会发展建设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电〔2022〕84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赣建科设〔2022〕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水平,适应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新形势,市住建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了《萍乡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修正)、《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电〔2022〕84号)、《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赣建科设[2020]7号),《关于明确我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建科设〔2021〕26 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赣建科设〔2022〕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分为基本级、一星、二星、三星四个等级。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采取标识认定机制,一星级由市住建局组织认定,二星级、三星级分别由省住建厅、国家住建部组织认定。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按责任分工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工作。
住建部门:制定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推进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发改部门:在开展政府投资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时,要结合住建部门已认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将绿色建筑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将住建部门提供的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
第五条 全市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基本级标准,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1.20万平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分期项目按整体计算)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
2.自2021年11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1万平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不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其他按照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
3.超高层建筑应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第六条 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节水器具、使用非传统水源等,推广应用外遮阳、自然通风、采光、优先选择太阳能、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
第七条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与省(市)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实现能耗数据实时传输。
第八条 既有建筑(除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外)实施改造、政府直管公房及学生宿舍提质改造等,优先采用建筑外遮阳、节能门窗、屋顶和外墙保温节能改造。
第九条 新建小区建设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合理设置雨水处理设施,包括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屋顶绿化、植被浅沟、雨水截流设施、雨水湿地、多功能调蓄设施等。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主体予以落实。要求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及时申报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在设计方案中设绿色建筑设计专项说明,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新建(改、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应有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意见,并在审查合格书备注栏载明该项目的星级绿色建筑等级,对未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对涉及变更绿色建筑内容的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绿色施工方案在监理规划中明确绿色建筑监理的内容,并在施工过程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纳入建筑节能分部的专项验收,查验项目落实绿色建筑的措施和检测情况,对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通过专项验收。未组织绿色建筑工程专项验收,或验收记录不完整、检测报告不齐全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重点检查相关验收记录和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和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在装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对室内空气污染物含量进行复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申报省级及以上“绿色科技示范工程”、“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房屋建筑项目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对绿色建筑工程应注明认定等级,以备绿色建筑核查。
第二十一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按计划推进,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与测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后应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建筑评价等级或者降低绿色建筑评价等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处罚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7日起试行两年。
来源:萍乡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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