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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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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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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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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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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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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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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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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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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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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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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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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58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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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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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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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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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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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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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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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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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2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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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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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未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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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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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10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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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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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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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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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修正)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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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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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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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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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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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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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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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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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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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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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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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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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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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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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未损害主体结构安全,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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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2019年4月国务院第714号令修订)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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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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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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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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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2019年4月国务院第714号令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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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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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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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投入使用面积小于总建筑面积的10%;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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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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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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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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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投入使用面积小于总建筑面积的10%;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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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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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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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未依法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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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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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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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过备案期限申请备案;
2.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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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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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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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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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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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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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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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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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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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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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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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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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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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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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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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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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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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仅限1台建筑起重机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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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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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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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仅限1台建筑起重机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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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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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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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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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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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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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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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通过,住建部令第142号,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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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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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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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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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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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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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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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改委 人社部令第8号,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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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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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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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改委 人社部令第8号,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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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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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对外预售商品房3套以下(含3套)或共收取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预付款的;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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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20年11月第五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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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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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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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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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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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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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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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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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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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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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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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单”中“首次”是指行政相对人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发现并有相应记录;
2.“清单”中“在限期内改正”是指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复查验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3.“清单”中“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4.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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