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29 10:09:1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代建项目采购行为,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代建项目采购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第5次工作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中心代建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代建项目采购活动,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代建项目采购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 号)、《政府采购非 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 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0 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01 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 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4〕21 号)、《内蒙古自治区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内建
市〔2023〕75 号)、《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内建市〔2024〕70 号)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或采购人,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本 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以下简称自治区代建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 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或采购人委托,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 中介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项目是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内政办发〔2020〕7 号)由自治区代建中心代建的项目。
第七条 代建项目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
第八条 代建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 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九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
第十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 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 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 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 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 商文件( 以下简称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 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 过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 以下简称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 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竞争 性谈判文件( 以下简称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 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 购方式。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 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询价,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 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 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 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的采购( 以下简称代建项目采 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 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 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 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 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 不宜公开招标;
( 三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 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 施,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 也可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招标。采购与工程建设无 关的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的;
2.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 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 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 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 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 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 之十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 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不 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在中国政 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网站法定主动公开栏目公开,也可在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 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
第十九条 最高投标限价 2 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 下的代建项目采购,参照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第二十条 最高投标限价 2 万元以下的代建项目采购, 由相 关业务处室依据最高投标限价,结合市场情况和履约能力选定服 务单位并签订合同,选定结果需经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分管主任 审批、 自治区代建中心主任审定。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 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采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 关采购规定执行,经自治区代建中心集体决策后或自治区代建中 心主任审批后实施采购并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紧急采购应 当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 除竞争。
第二十二条 属于涉密项目的代建项目采购,执行《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 号)。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等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章适用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开 展采购活动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开展采购活动的项目参 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开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开展。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合同处相关人员不得担任招标人代表 (或采购人代表)和监督人员。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 应科学合理、简洁明晰,杜绝重复冗余现象发生。
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上,施工类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原则 上不超过 1000 页,勘察、设计、监理类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 原则上不超过 500 页。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施工类响 应文件技术部分内容原则上不超过 500 页,监理类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容原则上不超过 300 页,设计类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内容原 则上不超过 200 页,工程勘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沉降观测 等服务类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原则上不超过 50 页。
最高投标限价 2 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相关类 别技术部分内容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磋商小组、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 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磋商小组、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不得 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 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 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 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采 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 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 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第三十条 磋商小组、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 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 3 家 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 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磋商小组、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 行下列义务:
(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三十二条 磋商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 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 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 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 务等条件。
第三十三条 磋商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 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 购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 件编制要求、磋商或谈判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 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地点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 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 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 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 50%。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 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 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 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 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 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 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 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 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 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 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 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 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 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 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 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八条 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 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以 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 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 字认可。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 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 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 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由磋商小组、谈判 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 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 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 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书,并将磋商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 要求;
(五)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 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 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四十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 30 日 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 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 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 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 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在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合同公 告。
第四十二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价格计算错误、分值 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发现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 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 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 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四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 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排序 由高到低、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〇九条第二款规定 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 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 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四十四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 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五条 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 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 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 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 举报。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 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磋商 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 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 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 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一)招标项目名称、 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
(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 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第四十八条 代建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在 “ 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自治区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 服务平台发布。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 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 间、地点免费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放期同招标公告发布期,不少于 5 日。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 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 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 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二条 招标文件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 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顺延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 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最高不得超 过 50 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五十六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 20 日。
第五十七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 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 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六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 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 取中标。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 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 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 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 标。
第六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 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 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 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 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十七条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80%, 且可能低于该投标人个别成本影响履约的,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 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合理性、主要 材料设备价格和人工费用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 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 标报价低于成本。
第六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 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和计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发现以上相关问题的,应当先由投标人作出澄清 和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第六十九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 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 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 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 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 果。
第七十条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一十 三条第(十二)项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并 在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第七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 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第七十二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无有效异议及投诉, 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 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七十五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七十六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在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 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 况介绍;
第七十七条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 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
磋商文件的发放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 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
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七十八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 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 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 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 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七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评 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 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 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八十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 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第八十一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 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 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 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 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八十二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 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 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 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 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 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属于市场竞争 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第八十三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 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第八十四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 供应商后,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 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 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 商的评审方法。
第八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 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即权值) 为 30%至 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即权值) 为 10%至 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 以占项目资金比 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 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 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 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 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价格权值× 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 价。
第八十六条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 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 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 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八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 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 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 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 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八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 用情形的;
( 三 )除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 以及需要扶持的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的情形外,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 应商不足 3 家的。
第八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 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 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 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九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 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 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 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九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 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九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 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 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 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 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 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九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 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 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 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 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 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九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 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第九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 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 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九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 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 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 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 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 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
第九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
(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 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第九十八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 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政府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 自治区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 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 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 人和联系电话。
第九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 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一百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 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 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 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 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〇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 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一百〇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九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 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 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 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一百〇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 情形的;
第一百〇四条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 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一百〇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 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 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 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 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一百〇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 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 同文本等事项。
第一百〇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 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一百〇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 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一百〇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 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 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 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 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 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 交供应商。
第一百一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 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 的;
(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 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参 照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或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委托。
招投标合同处负责代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编制, 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自治区代建中心委托的 范围内办理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的采购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 标人或采购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自治区代建中心的指导 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
(一)招投标合同处书面通知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启动项 目招标工作,综合处向招标代理机构移交项目前期相关资料。
( 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项目的报建及进场交易相关 手续。
( 三)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及招标人要求拟定招标 方案、安排招标日程、编制招标文件。
( 四)招投标合同处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办理招标文件征求 意见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招标文件 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招投标合同处负责将修改完善后的招标文件提交自 治区代建中心党总支会议审议,需提交厅党组会研究的按程序提 交。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审议结果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 善并定稿。
( 六)招投标合同处负责履行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呈 批手续;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开标时间、 地点并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 七)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汇总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招 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配合招投标合同处对疑问进行解答。
( 八)开标前 2 个工作日,招投标合同处负责投标保函的接 收;履行投标保证金查询申请程序;沟通确定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评标专家类别及相应类别的人数;履行《专家抽取表》呈批手 续。采用线下方式抽取评标专家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协调项目 属地行政监督部门在《专家抽取表》上盖章。
(九)开标当日招标人代表由综合处根据《评标工作人员库 和评标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全 程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资料存档备查。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由招投标合同处根据《专家抽取表》 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 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项目属地的行政监督部门对 抽取过程进行监督。
(十一)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保密管理,及时 将密封后的评标报告移交至综合处,审查工作开始前不得拆封。
(十二)综合处按照《评标结果复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 建复核小组,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综合处将密封的评标报告移 交至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现场拆封。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整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招投 标合同处负责履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程序。公示期间招标代理 机构负责接收异议,同时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直至妥善解决。
(十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无有效异议和投诉或异 议和投诉处理完毕后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通知 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并移交至招投标 合同处,招投标合同处及时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移交综合处存档 备案,并同时向相关业务处室移交。
(十五)招投标合同处负责履行投标保证金退还呈批手续, 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专业担保保函形式递交的由招投标合同 处负责退还;以转账方式递交的由项目资金监审处负责退还。
(十六)招投标合同处负责履行中标通知书呈批手续,招标 代理机构负责协调项目属地行政监督部门在中标通知书上盖章 并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七)中标人确定后, 自治区代建中心和中标人自中标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招投标合同处负责合同谈判、签订工作,合同签订 后移交综合处存档备案。
(十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 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将 招标过程文件形成汇编资料移交招投标合同处。招投标合同处及 时将汇编资料移交综合处存档备案。
(十九)招投标合同处负责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按无过程采 购计划备案合同,招标代理机构配合。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通过政府采购 云平台实施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一)招投标合同处负责提请自治区代建中心党总支会议 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
( 二)项目资金监审处负责办理项目采购预算事宜,招投标 合同处配合。
( 三)招投标合同处负责填报、发布采购意向;填写采购需 求、采购计划,呈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采购备案申请 表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计划财务处审核。
( 四)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方案中的代理机构选择内蒙古自 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接 收计划后,招投标合同处负责沟通、编制、签订委托协议。
(五)委托协议签订后,招投标合同处负责组织建标分包、 编写采购需求(完善基础信息设置、项目概况、技术/商务要求、 评标办法等信息)提交代理机构审核,并由代理机构在此基础上 编制采购文件。
( 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招 投标合同处负责审核采购文件,办理采购文件征求意见事宜。代 理机构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 七)招投标合同处负责将修改完善后的采购文件提交自 治区代建中心党总支会议审议或呈批,代理机构根据审议或呈批 结果对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并定稿。
( 八)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公告,招投标合同处履行呈批手续
(九)代理机构及造价咨询机构配合招投标合同处对供应 商的询问或质疑进行解答。
(十)开标前 2 个工作日,招投标合同处负责沟通确定评标 专家类别及相应类别的人数并履行《专家需求表》呈批手续。
开标前 1 个工作日,采购人代表由综合处根据《评标工作人 员库和评标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 程及结果做好保密管理,全程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资料 存档备查。
招投标合同处在系统中录入《专家需求表》,项目开标前四 小时系统自动进行专家抽取。
(十一)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启响应文件、评标、磋商、谈 判等工作。
(十二)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成交公告,成交通知 书由成交供应商自政府采购云平台自行下载,招投标合同处负责 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工作,合同签订后移交综合处存档备案。
(十三)招投标合同处负责通知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 要求,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招投标合同处及时将成交供应商的 响应文件移交综合处存档备案,并同时向相关业务处室移交。
(十四)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采购过程资料移交招投标合同 处,招投标合同处将过程资料移交综合处存档备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参照采用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一)招投标合同处负责提请自治区代建中心党总支会议 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
( 二)招投标合同处书面通知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启动项 目招标(采购)工作。
( 三)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及招标人(采购人)要求 拟定招标(采购)方案、安排招标(采购) 日程、编制招标(采 购)文件。
( 四)招投标合同处负责审核招标(采购)文件,办理招标 (采购)文件征求意见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 建议,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招投标合同处负责将修改完善后的招标(采购)文件 提交自治区代建中心党总支会议审议,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审议结 果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并定稿。
( 六)招投标合同处履行招标(采购)公告及招标(采购) 文件发布呈批手续后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及招标(采购)文件。
( 七)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汇总投标人(供应商)对招标(采 购)文件的疑问,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配合招投标合同处对 疑问进行解答。
( 八)开标前 1 个工作日,招投标合同处负责沟通确定评标 专家类别及相应类别的人数并履行《专家抽取表》呈批手续。
(九)开标当日招标人(采购人)代表由综合处根据《评标 工作人员库和评标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随机抽取产生;
评标专家由招投标合同处根据《专家抽取表》从招标代理机构评 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抽取过 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资料存档备查。
(十一)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保密管理,及时 将密封后的评标报告移交至综合处。
(十二)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综 合处按照《评标结果复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建复核小组,对 评标报告进行审查。综合处负责将密封的评标报告移交至复核小 组,复核小组现场拆封。
(十三)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整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招投 标合同处负责履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成交)公告发布程序。公示期间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收异议,同时配合招标人(采购人) 处理异议直至妥善解决。。
(十四)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将中标 人(成交供应商)纸质投标(响应)文件移交至招投标合同处, 招投标合同处及时将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 移交综合处存档备案,并同时向相关业务处室移交。
(十五)招投标合同处负责履行中标(成交)通知书呈批手 续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六)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自治区代建中心和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 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投标合同处负责合同谈判、签订工作, 合同签订后移交综合处存档备案。
(十七)中标(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 内,招标代理机 构负责将招标(采购)过程文件形成汇编资料移交招投标合同处。招投标合同处及时将汇编资料移交综合处存档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相关业务处室原则上应按季度制定各项 目招标计划并函告招投标合同处,招投标合同处统筹安排。招标 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质量标准、奖 项目标、技术要求、工期或服务期、人员配备等。最高投标限价 由招投标合同处负责组织,会同定额服务处、造价咨询机构及相 关业务处室共同确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本办法若与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不 一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代建项目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 建中心竞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内代建字〔2021〕17 号)、 《代建项目采购竞选管理办法》( 内代建字〔2021〕88 号)、《招 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竞选办法》( 内代建字〔2021〕91 号)同时废止。
附件:招标需求计划表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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