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办法、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15 09:58:21 浏览次数: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藏建招〔2024〕115号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办法》《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通投标认定处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3日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七部委令11号公布、九部委令23号修改)《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藏政办发〔202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投诉的受理及处理。
本办法所称异议人和投诉人是指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异议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处理,投诉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并通过其官网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办公)地址。
第四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非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做好登记,并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负责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同时将投诉材料一并转交。
异议人或投诉人不得以提出异议或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负责行政监督的部门对转办的投诉,自投诉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转办的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及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异议、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异议和投诉,应书面告知异议人或投诉人(异议及投诉处理基本流程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受理和处理
第七条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交书面异议书(格式见附件二),相关线索和证明材料一并提供。异议应当在交易平台线上提出或开标现场提出的除外。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异议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第九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收到异议书之日即为受理时间。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收到异议书后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条 对异议事项及其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现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招标人应当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异议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
(一)异议人不是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二)未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期限内提出的;
(三)异议书未按规定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
(四)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人(授权代理人)和招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完成,开标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
(五)招标人已经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人无新的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
(六)异议人撤回异议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
有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告知异议人可进行补正及异议人重新提交异议书的期限,异议人逾期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对异议书内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依法对异议书进行调查、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反应情况,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格式见附件四),制作记录并存档;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机密。
第十四条 因情况复杂,组织调查论证或鉴定时间较长,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并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招标人拒绝核实或者未经核实答复异议人的,异议人可以凭其已向招标人提出过异议的证明材料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也可以依法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招标人改正,改正期间不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间内。
第三章 投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
第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涉及到的网站证明材料需在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官方网站获取)。
就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格式见附件五)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网上和其他非实名投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实名投诉手续。
第十七条 投诉人应对投诉真实性负责,不得进行失实投诉和虚假恶意投诉。
失实投诉是指投诉人因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做的不符合实际的投诉。
虚假恶意投诉是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投诉。
第十八条 失实投诉或者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通报、公开投诉人相关信息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为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先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向投诉人出具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 已经受理的投诉,投诉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格式见附件七)。准予撤回的,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已查实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是投诉人、被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投诉调查人员有权按规定查阅和复制与该投诉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处理投诉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格式见附件八),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二十六条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以《投诉处理决定书》的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格式见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 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应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如实反应情况,提供真实资料,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
(一)拒绝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
(二)隐匿或者伪报相关证据或者材料;
(三)伪造证明或者证明材料;
(四)拒绝或者故意拖延调查约谈、实地取证;
(五)阻挠有关人员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
第三十条 对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二)对于招标人,属于有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属于企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三)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四)对于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五)对于投诉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投诉缺乏事实根据为由驳回其投诉,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告;
(六)对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部门。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异议处理不当或超过处理时限导致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查实,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如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报请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代理机构或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做好异议和投诉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格式见附件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藏建法〔2008〕139号)同时停止。
附件:
一、异议及投诉处理基本流程
二、异议书(格式)
三、不予受理异议通知书(格式)
四、异议答复书(格式)
五、投诉书(格式)
六、不予受理投诉通知书(格式)
七、撤回投诉决定书(格式)
八、投诉陈述和申辩书(格式)
九、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
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情况统计汇总表(格式)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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