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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2 15:42:47 浏览次数: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建函〔2024〕58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后续检测资质重新核定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资质申办管理

    (一)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要求进行资质办理。

    (二)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省住建厅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资质增项可仅需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注册人员情况一览表、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主要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检测报告批准人汇总表及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检测机构申请增加检测参数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增加内容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其程序参照重新核定进行。

    (三)省住建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省住建厅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省住建厅受理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审核通过后自动生产电子证照。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四)省住建厅应在材料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组建专家评审组,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对评审过程中提出的整改项,检测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向专家评审组提交整改证明材料,整改有效、符合要求的,评审组提供评审报告,评审工作结束。

    整改不符合要求或者超过整改期限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上报省住建厅。

    (五)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已生成的,检测机构可自行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打印,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格式。

    (六)申请综合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省住建厅不予批准其申请。

    (七)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省住建厅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省住建厅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八)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省住建厅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省住建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九)检测机构发生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住建厅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限期未整改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相关要求进行处理。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十)评审专家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专家库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24〕11号)的要求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专家评审的工作流程、评审要求及评审文件的内容详见《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准则》。

二、检测资质监督管理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动态管理。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定期对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注册关系等)、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及时告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跨市、州检测机构管理。对于开展有检测时限要求的检测参数业务的,跨地区检测机构宜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固定的检测场所,检测人员、仪器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其检测行为纳入当地检测监管系统,接受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多场所检测机构管理。检测场所地址应在同一个设区市内,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所有检测场所。每个检测场所地址应设置检测项目所需的固定的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和报告批准人,满足检测活动全过程控制和溯源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核定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外省入吉检测机构管理。省外检测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入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23〕19号),并参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的通知》(吉建办〔2023〕32号)要求进行备案。具体流程为:企业上报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挂起”流程,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按照专家评审工作流程对企业相关内容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入吉信息登记审核期限内),评审通过后,进入7个工作日公示,公示结束后,企业入吉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入吉企业内显示。

    外省入吉检测机构应纳入当地检测监管系统。检测机构跨省检测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部门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检测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指导本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平稳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严肃查处在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擅自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三)鼓励检测行业协会积极开展检测机构行业自律和检测人员技术能力提升活动。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检测市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省检测机构监管中实行分类管理,为工程质量提升提供优质的检测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撑,促进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准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8日

初审:郭 剑

复审:李 洋

终审:李 振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规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工作应遵循本准则。

    第三条 专家评审是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其主要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资质要求所开展的技术评审活动。

    第四条 专家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评审的组织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专家评审组织、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专家评审工作应在省住建厅受理检测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且审查通过后开展。省住建厅根据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类别和检测项目,按照技术能力覆盖的原则,从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遵循回避原则,组成专家评审组。

    第七条 专家评审方式分为现场评审和文件评审。

    (一)现场评审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申请的检测参数未全部取得资质认定(CMA)证书时的评审活动。现场评审应对检测机构所申请资质的相关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逐项确认,安排现场试验。

    现场试验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全部检测项目,以及重要、大型仪器设备、试验人员和检验检测场所。现场试验参数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比例不低于20%。每项现场操作考核参数至少2名检测人员参加,由评审组随机选定。

    (二)文件评审适用于检测机构所申请的检测参数已全部通过资质认定(CMA)且在有效期内的评审活动。对已通过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可不进行现场评审。

    (三)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需整改)”及“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八条 评审组设评审组长1名,评审技术专家若干名。评审组长负责编制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专家分工等。评审技术专家的配备应覆盖申请的技术能力,评审组成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或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时间一般为1-2天。

    第九条 实施专家评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看检测机构检测场所;

    (二)查看检测机构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及信息化管理系统;

    (三)核查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情况;

    (四)核查检测机构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典型报告);

    (五)核查人员在职证明和资格符合性证明;

    (六)通过座谈、专业知识考核、现场操作考核等方式,对检测机构主要人员的能力进行核查。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现场评审

    1.预备会议:评审组内部会议,明确评审范围及工作方式,细化评审分工,确定现场评审的重点及能力确认方式。

    2.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成员及检测机构主要岗位人员参加。听取检测机构评审准备工作的汇报,明确现场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等。

    3.依据评审内容要求,对检测机构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情况进行核查,并实施现场试验。

    4.评审组内部沟通,由评审组长组织,对评审情况进行交流汇总,提出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的评审结论等。

    5.报告批准人考核,由评审专家对检测机构申请的报告批准人的能力进行考核确认。

    6.座谈会,由评审组长主持,与检测机构沟通反馈评审情况。主要包括通报评审总体情况,提出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的评审结论等,听取检测机构的意见,解答问题等。

    7.评审末次会议,根据现场评审情况,由评审组向检测机构宣读现场评审意见。由评审组出具评审报告并给出“符合”、“基本符合(需整改)”、“不符合”的评审结论。

    8.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的,检测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上报,逾期未上报整改报告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9.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组织专家形成《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报告》(附件1),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文件评审

    评审组通过审查检测机构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等文件资料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终止评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审组报告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后可终止评审工作:

    1.被评审检测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

    2.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失效,相关记录缺失或失实;

    3.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或检测机构有意干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4.检测机构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

    5.无法完成现场评审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专家评审内容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设施、检测场所、管理水平等基本条件以及检测技术能力,由评审专家填写《专家现场核查表》(附件2)。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一)综合类资质

    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 9 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19 要求。

    4.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二)专项类资质

    1.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4.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十四条 检测技术能力

    检测技术人员应具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技术能力,包括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能够熟练操作仪器设备,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履行检测程序,正确出具检测报告及判定检测结论。

    检测技术人员能力的确认方式包括现场试验、查阅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典型报告)、核查仪器设备操作、现场提问等。检测机构申报的检测参数通过资质认定(CMA)的,可采取核查检测能力表、抽查检测报告(典型报告)形式进行检测能力确认。

第四章 专家评审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组应当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规范标准;

    (二)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规定;

    (三)对评审组组成、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以及被评审单位相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四)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

    附件1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报告》

    附件2 《专家现场核查表》

来源:吉林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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