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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换领等事项的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4-08-09 10:58:06 浏览次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换领等事项的提示函
冀建建市函〔2024〕16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各有关企业:
    2023年以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我厅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建市〔2023〕3号)《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2024〕3号)等文件,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顺利完成资质证书延续、换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提示一:注意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根据资质管理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新的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特别注意:企业应关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按要求及时申报资质延续,避免出现资质证书作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
    提示二:关于住建部审批资质及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的延续
    D1资质证书(指编号为D1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直接向住建部申请延续;在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期间由我省颁发的试点资质(D2资质证书),企业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时,需按照住建部要求由我厅出具《资质核查意见》。《资质核查意见》办理方式及所需材料详见附件1。
    注意事项:企业申报延续通过,取得住建部颁发的D1资质证书后,应及时申请将原省级D2资质证书内相应资质注销。申请注销路径: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注销,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提示三:关于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
    拥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除外)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D2(临)。换领D2(临)后,原三级相应资质自动注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注意事项:
    1.三级资质换领二级资质申报路径: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注册地在石家庄(不含辛集市)、雄安新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等省级权限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在部门选择处选择对应地区,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向住建部申请办理,具体事宜以住建部要求为准,换领成功后,应及时申请将原相应三级资质注销。申请注销路径: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注销,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3.企业获得D2(临)资质证书后,在1年有效期内,该D2(临)资质证书上所载资质不得办理除注销、延续以外的其他资质认定事项。
    提示四:关于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一)三级资质成功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的
    1.无有效D2资质证书的,延续通过后,生成新的D2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D2(临)资质证书自动注销。
    2.有有效D2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单独申请D2(临)资质延续,也可申请D2(临)与既有D2资质同时延续。延续通过后,D2(临)资质证书资质并入到既有D2资质证书内,D2(临)资质证书自动注销,其中:单独申请D2(临)资质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与既有D2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同时申请D2(临)和既有D2资质延续的,证书有效期5年。
    (二)不涉及三级资质换领二级资质的
    企业申请D2资质证书延续,延续通过后,证书有效期5年。
    注意事项:
    1.企业在申请延续时,同一编号的资质证书内所有资质均应同时申报。
    2.延续申报路径: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注册地在石家庄(不含辛集市)、雄安新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等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在部门选择处选择对应地区。
    3.资质延续的指标要求详见附件2。
    请各地建筑业企业相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督促指导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做好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换领工作。
附件:
    1.企业申请《资质核查意见》注意事项
    2.资质延续指标要求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6日
附件1
企业申请《资质核查意见》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准备的材料
    (一)企业授权委托书(授权谁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委托书中应明确被委托人联系方式),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申请书(向省厅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三)企业承诺书(模板附后);
    (四)企业需向住建部报送的延续材料(企业通过住建部审批系统生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表)。
    以上材料均需为原件,并按材料中对应要求盖章、签字。
二、办理方式
    企业携上述材料原件至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3106房间,电话:0311-87805207)
企业承诺书(模板)
    我单位               公司〈曾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                 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                    资质原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通过〉,根据住建部相关文件规定,现需申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我单位承诺:
    1.在申请上述资质许可事项时,净资产、人员及其社保、代表工程业绩等方面均真实有效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要求。
    2.当前我单位净资产、人员及其社保、代表工程业绩等方面也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要求。
    我单位在申请前一年内不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我单位知道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填报虚假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上我单位所做承诺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因本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质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法定代表人(盖章并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原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清单
一、总承包资质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2.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3.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4.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5.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6.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7.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二、专业承包资质
  8.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9.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0.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1.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2.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13.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附件2
资质延续指标要求
    一、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的,相应指标遵照住建部要求。
    二、向我省相应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延续的:
    (一)申请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请特种工程不分等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等人员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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