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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4-08-05 09:47:30 浏览次数: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科〔2024〕3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5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规范和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省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包括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软科学研究。

    第四条 科技项目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归口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省住建厅每年依据行业科技发展相关规划,结合年度中心工作、业务管理需求及行业科技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编制和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通知。

    第六条 科技项目由申报单位自愿申报。

    第七条 申报科技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当在本省实施,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二)科研开发项目应致力于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三)科技示范工程应履行工程建设立项审批程序,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点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水平,研究期限可视工程项目进度确定。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五)申报项目拟采取的方法、技术路线及实施方案先进可行,预期目标定位合理,并已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完成计划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且没有逾期1年未验收的科技项目。

    (二)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多单位联合申报时,应事先以文字形式约定各方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承担研究任务的重要性和工作量排序。科技示范工程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牵头申报,或者由设计、施工等其他获得建设或开发单位书面同意的参与单位牵头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成立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在所申报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且为申报单位在职正式员工,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专业职称或博士学历不少于3人(含项目负责人)。

    (四)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内容真实,无知识产权纠纷,项目申报单位承诺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项目的征集、初审和推荐工作。

    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中央在闽和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省住建厅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住建厅推荐科技项目。

    第十条 省住建厅负责组织专家按照申报科技项目的类型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申述或答辩。省住建厅根据评审结果,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经省住建厅盖章确认的科技项目申报书,由推荐单位及申报单位各自存档,作为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所需的研究和示范经费以项目申报单位自筹为主。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列入科技项目计划的申报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立项文件及申报书的内容和实施期限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管理”的原则,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推荐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监督实施、变更审查等。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第一承担单位、主要内容、考核指标等事项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进行项目调整、终止的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申请项目延期的,应在实施期限3个月前提出,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申请其他承担单位变更的,新参与单位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申请项目内容调整的,要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应提供申请终止报告。

    (二)推荐单位对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及相应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后报省住建厅。

    (三)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做出调整、终止决定。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销科技项目资格: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污染环境的;

    (三)研究内容失去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四)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合作项目未能落实的;

    (五)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组织管理不力等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逾期6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且未报告省住建厅申请延期同意的。

    第十六条 为加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过程管理,省住建厅可采取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项目中期评估,项目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照申报书方案组织实施;

    (二)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其质量;

    (三)项目实施遇到的主要问题;

    (四)项目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 验收与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第一承担单位向推荐单位提交书面验收申请,经初审通过后报省住建厅。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应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验收。科技项目验收申请经省住建厅审查合格后,由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中央在闽和省属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省住建厅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住建厅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验收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装订成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申请验收报告、项目申报书、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等;

    (三)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论文等。

    第十九条 验收可采取会议评审和函审形式,验收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验收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中遴选,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且为单数;

    (二)验收评审专家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验收要求,对照项目申报书,核实指标完成情况;

    (三)每位验收评审专家应独立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四)验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经承担单位汇报、必要的现场考察、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五)评审专家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评审意见负责。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资料。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三)未按相关要求报批调整事项,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实施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违反职业道德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撤销科技项目资格。整改时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审查会结束1个月内报送项目结题材料。

    结题材料含项目验收意见书、专家签字的评审意见表和专家意见处理情况汇总表、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技术报告及相关成果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省住建厅在验收意见书上盖章确认。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二十三条 已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成果转化和应用:

    (一)转化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南、工法等;

    (二)优先列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目录;

    (三)优先推荐其参评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专利奖等各类科技奖项;

    (四)通过成果发布、现场观摩会等方式进行项目宣传与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的管理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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