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2 09:51:36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现将《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30日
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专家库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库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所涉及到的行业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建筑结构、建筑施工、材料检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
第四条 专家的职责主要是参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教育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能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求真务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担工作任务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技术规范和标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特殊行业除外)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管理经验,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胜任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咨询、评审、检查,评估论证、市场调研,技术服务、指导、培训等工作;
(五)本人愿意接受专家库的各项管理要求,愿意参加且所在单位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水平提升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各项工作;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按时参加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的活动,能积极参与并能胜任深入现场考察、调研和检查抽检等工作;
(七)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因特殊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八)无违法违纪等信用不良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七条 申请入库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专家库入库专家申请表》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
(二)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书扫描件;
(三)曾担任过的各类型评审专家的证书或聘用文件扫描件;
(四)发表的论文、专著、工法及专利,编制的标准等;
(五)个人所获专业奖项(近5年);
(六)反映业绩成果的相关资料或证书;
(七)本人近期的免冠一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
第八条 申请入库程序:
(一)入库方式。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征集和邀请入库相结合的方式。
(二)入库申请。专家如实填写《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并附其他所需提供的资料,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核后推荐提交。
(三)入库审核。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申请入库专家资格予以审核。
(四)结果公示。对拟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公示期收到的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告知异议提出人和被异议人。
(五)准予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准予入库,聘用期为3年。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需抽调使用专家的,使用单位(部门)提出所需专家专业类别、数量、开展工作的时间、地点、需要回避的单位和需要专家提前审阅的相关资料信息(电子版)等信息,按要求抽取专家库专家。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与专家的联系可采取信函、电话、网络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十一条 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如实记载专家参与监督检查、评审、业务指导、培训及咨询等工作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到届期满,专家的聘任资格自动取消,对符合条件并愿继续续约的专家可继续聘用,并填写《专家续聘申请表》。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届期未满需退库的,由专家本人填写退库申请,说明退库原因并由本人签字,专家所在单位(法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专家库具体管理部门受理并公示。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履行工作期间,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获取承担任务的工作经费或报酬,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二)有权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目的和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意见上签字;
(四)需要回避或确因正当理由不适宜参加受邀活动的,有权提出申请并拒绝参与。
第十五条 履行工作期间,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廉政规定;
(二)认真履行职责,提前阅研工作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参与专家库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技术咨询、评审、督导检查、推荐、培训和交流等活动,专家库专家接受工作委托后,须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不得无故中途退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退出的,应征得专家选取单位及专家库具体管理部门的许可;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独立的、客观公正的进行项目评审以及工作指导,工作结束后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与评审意见;
(五)对于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材料内容;
(六)专家在各类技术咨询、评审、督导检查、推荐、培训和交流等活动中实行回避制;
(七)未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不得以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专家库专家名义出席任何活动;
(八)专家如调离单位、退休或职称、职务、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备,逾期不报备造成专家选用延误的,视为“未在规定时间回复工作邀请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有关工作”情形;
(九)服从本管理办法的其他各项规定。
第五章 监督评估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库调整机制。每年校核更正已入库专家的相关信息,根据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完成度以及工作需求每2年对专家库人员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十七条 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教育处取消专家资格。被取消专家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被投诉举报的;
(二)履行专家职责期间,泄露获取的技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三)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与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利用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专家库专家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三次未在规定时间回复工作邀请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有关工作的;
(七)提交的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学术造假、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如因单位审核不严、通报不及时,给专家选用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新疆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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