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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建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024版)》及其《适用规则》自2024年7月23日施行

发布时间:2024-07-30 15:31:23 浏览次数: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住建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024版)》及其《适用规则》的通知
甘建法规〔2024〕4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建交通局:
    为持续规范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甘肃省住建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024版)》及其《适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已上传至厅门户网站),请及时向县(区)相关部门传达,并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甘肃省住建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 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 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 见》(国办发[2022]2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 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有关规定,和《甘肃省提 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甘政办 发[2023]94号)要求,结合住建行业实际,制定《甘肃省住建系 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2024版)》(以下简称《高频 裁量基准(2024版)》)。
    第二条 2020年11月,省住建厅印发了《甘肃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 (甘建法[2020]372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本次印发的《高 频裁量基准(2024版)》对《裁量基准》中的高频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进行了细化和调整,《裁量基准》未调整部分仍然有效,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参照《裁量基准》或《高频裁量基准(2024版)》实施行政 处罚。
    第三条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行政处罚集体讨 论笔录、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 书等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当充分载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依据、内容等情况。
    第四条 《高频裁量基准(2024版)》根据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 三个等级。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裁量基准,不得超越。
    第五条 《高频裁量基准(2024版)》分为质量安全及招 投标类和消防审验类。其中,质量安全及招投标类中的“违法 情节与后果”一栏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消防审验类中的“类别”一栏中“以下”包含本数,“以上” 不包含本数。质量安全及招投标类和消防审验类的“处罚基准” 一栏中“以上”“以下”含义均同法律原文含义一致。
    第六条 《高频裁量基准(2024版)》中关于工程规模的 划分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关于消防审验工程未列 项目,按照表中相近类别或依工程规模小、中、大将裁量阶次 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情形。
    第七条 按照《甘肃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 案(2023-2025年)》要求,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 基准。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上级制 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 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23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甘肃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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