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29 09:56:42 浏览次数: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渝建〔2023〕1号)文件要求,规范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计算参数取值,促进绿色低碳建材推广应用,我委组织对《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计算参数取值,促进绿色低碳建材推广应用,保障绿色低碳建筑工程实施质量和效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论证是指对暂无国家或行业标准明确热物理性能指标的建筑材料,通过公开检测及论证确定其导热系数及修正系数、蓄热系数、比热容、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等热物理性能指标的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论证的监督管理。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具体承担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论证技术指导、资料审核和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论证申请单位应为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第五条 申请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论证的建筑材料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论证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论证申请表》(见附件);
第七条 除提供基本资料外,申请单位还应提供拟论证建筑材料的进场外观检查内容、复检技术要求以及验收技术要点等工程应用质量控制措施文件。
第八条 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论证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交《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论证申请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公开检测。申报单位委托3家及以上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全过程由市建筑节能中心组织相关行业组织、企业代表等单位进行公开见证。
(三)论证取值。市建筑节能中心对论证资料形式审查通过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确定申报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形成专家论证意见。论证专家组应由5名或7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论证中,取值结果为有效检测结果平均值乘以检测偏差修正系数,检测偏差修正系数根据检测结果偏差程度共设置1.05、1.10、1.15三个等次。当检测结果的最大偏差≤5%时,检测偏差修正系数取1.05;当检测结果的最大偏差≤10%且>5%时,检测偏差修正系数取1.10;当检测结果的最大偏差≤15%且>10%时,检测偏差修正系数取1.15;当检测结果的最大偏差>15%时,应重新进行公开见证抽样检测。检测偏差为检测偏差值(检测结果与检测结果平均值之差)与检测结果平均值的百分比。
(四)公示发布。论证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https://zfcxjw.cq.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计算参数目录》(以下简称“《热物理性能指标参数目录》”)。
第九条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明确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的,其热物理性能指标直接纳入《热物理性能指标参数目录》。当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不一致的,《热物理性能指标参数目录》采用国家标准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已列入《热物理性能指标参数目录》的建筑材料被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其热物理性能指标从《热物理性能指标参数目录》中删除。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建筑节能中心组织论证后,对《热物理性能指标参数目录》中相关热物理性能指标予以修订:
(一)新制定或修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与《热物理性能指标参数目录》明确的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不一致的;
(二)因建筑材料技术工艺进步或者经工程实践证明,已列入《热物理性能指标参数目录》的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需要提高或降低的。
第十一条 本市制定、修订相关标准需要确定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而《热物理性能指标参数目录》未规定的,其热物理性能指标应由编制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进行论证列入《热物理性能指标参数目录》后方可采用。
第十三条 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论证专家均应在“重庆市绿色建筑与节能专家库”中抽取,论证专家实行回避制。
第十四条 本市开展建筑施工图文件编制、施工图审查、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以及制定、修订相关标准等均应严格按照《热物理性能指标参数目录》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
第十五条 凡未按照《热物理性能指标参数目录》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12〕1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来源:重庆市住建委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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