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建局等部门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协同发展工作
发布时间:2024-07-22 10:42:34 浏览次数: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试行)
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金普新区分行、各营业管理部,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精神,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项目的支持作用,促进我市绿色建筑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提高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探索优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建筑领域绿色信贷增长,通过对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的融资保障、减费让利、差异化支持,发挥建筑业绿色保险作用,激发绿色建筑发展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提升我市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星级绿色建筑比例进一步提高,装配式建筑稳步发展,超低(近零)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绿色建材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助力实现大连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
包括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绿色建材应用项目等。
1.星级绿色建筑。民用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工业建筑应达到《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2.装配式建筑。按照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3)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单体装配率50%以上。
3.超低(近零)能耗建筑。应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要求。
4.绿色建材应用项目。按照《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技术细则(试行)》,采信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应低于50%。
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改造项目等。
1.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要求,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部分的能效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公共建筑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
2.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改造项目。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初始发电效率要求为:采用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18%,采用薄膜组件的应不低于12%,采用透明幕墙薄膜组件的无初始发电效率要求。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器效率应均不低于50%。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制冷COP应不低于3.5。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能效等级应达到一级。
包括为绿色建筑项目提供全周期绿色建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绿色建筑产业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能效与碳排放测评等。
1.绿色建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参与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过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与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并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2.绿色建筑项目技术咨询服务。为绿色建筑项目提供星级评价技术咨询、BIM技术应用咨询、智能建造工程技术咨询、建筑能效与碳排放测评等服务,应与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相应服务合同,并完成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
3.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源管理机构与业主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服务。
以上所列标准如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一)优化差异化支持服务体系。在受理绿色建筑产业项目融资申请时,采取“绿色通道”模式,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提高受理、审批、投放效率。支持金融机构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潜力,依据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的等级、性能差异以及所能提供或承诺提供的绿色性能证明文件,综合考虑信用风险,融资期限等因素,在融资价格、融资额度、保险费率等方面提供差异化措施。
(二)推行建筑行业绿色保险服务。保险机构探索开发绿色建筑性能保险、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保险、绿色建筑质量保险等建筑行业绿色保险产品,为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提供绿色性能保险服务,针对绿色建筑评价后结果出现的偏差情况,由保险机构通过绿色化改造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善后解决,保障各相关方的权益,做到事前预防、事中风控、事后补偿全过程闭环管理。绿色建筑性能保险费用纳入建安工程成本列支。
(三)完善预评价工作机制。住建主管部门持续梳理符合绿色金融支持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优化完善预评价程序,为金融机构确认绿色信贷提供依据,解决信贷投入和绿色建筑认定期限错配问题,推动绿色建筑项目尽早享受绿色金融支持。建立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项目库和预评价公示制度,对已进行预评价的绿色建筑项目及时入库并公示,加强对项目进展和信贷进展跟踪指导。
(一)市、区(市、县、先导区)住建局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地符合支持范围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申请绿色信贷的绿色建筑项目组织开展预评价;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开展建设活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负责金融系统整体协调、有序推进本地绿色信贷工作,开展绿色信贷金融统计工作,对各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统计进行管理引导;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和优化符合支持范围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支持力度,降低绿色信贷成本;对符合支持范围项目纳入绿色信贷管理范畴;指导各金融机构向上级机构申请绿色信贷优惠政策。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负责引导银行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项目融资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四)中共大连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符合支持范围项目与金融机构的融资对接工作,根据符合支持范围项目具体融资需求,向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推介,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在落实国家信贷政策、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可持续的原则,做好符合支持范围项目的融资服务。
附件:大连市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指引.doc
1. 应依法登记,并有固定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具备相应行业领域的资质要求。
2. 征信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不涉及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债务纠纷、诉讼、负面报道等,未列入政府黑名单等负面清单。
3. 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4. 行业和社会环境风险分类达到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
5. 未列入洗钱风险管理中“禁止客户准入情形”或“中止或终止客户业务关系”情形的客户。
6. 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专业技术力量雄厚,工程招投标行为规范,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如借款人未满足上述准入条件,金融机构可酌情根据实际情况,审慎开展例外事项核准工作。
鉴于绿色建筑标识评价一般滞后于项目建设,为鼓励银行机构助力区域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建设工程项目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的,各银行机构提供的贷款即可认定为绿色信贷,同时鼓励建设单位满足可选条件。
(1)绿色建筑。新建项目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 T50378)向市住建局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价并通过预评价审查。企业承诺及时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竣工备案后鼓励申报对应等级的评价标识。有权审查机构将对通过预评价审查的项目定期抽检。
(2)装配式建筑。按照《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3)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并经市住建局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达到或经限期整改后达到设计要求。有权审查机构将对项目达标情况定期抽检。
(3)超低(近零)能耗建筑。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企业承诺申报当年度市住建局组织的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有权审查机构将对项目达标情况定期抽检。
(4)绿色建材应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绿色建材比例要求,选用市住建局发布的《大连市绿色建材采信目录》或满足《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采购需求标准(财库〔2022〕35号文附件2)》采信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50%。企业承诺申报当年度市住建局组织的绿色建材应用示范项目。
(5)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前应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明确节能目标,改造后应对节能量进行评估,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部分的能效应达到现行标准规定,公共建筑改造后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有权审查机构将对项目达标情况定期抽检。
(6)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可再生能源系统指标要求。企业承诺申报当年度市住建局组织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有权审查机构将对项目达标情况定期抽检。
(7)绿色建筑产业咨询服务。应提供营业执照、绿色建筑服务合同以及所服务的绿色建筑项目的介绍与计划书。与绿色建筑服务相关业绩可一并提供。
取得保险机构出具的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超低(近零)能耗建筑相关保单。
各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的实施程序应包括受理申请前期筛选、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
对借款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借款人详细说明。
应根据项目贷款分类,结合有关管理规范,对贷款申请进行前期判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2. 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信用、恶意逃债、欺诈等重大不良记录;
3. 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有要求的,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应根据内部管理规范和程序,对项目贷款借款人和项目开展尽职调查,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 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绿色低碳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准入资格;
2. 是否按规定履行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并取得有效期内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等;
4. 是否符合银行业关于信贷政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等项目准入的相关标准。
尽职调查通过后,进入项目评估快速通道,及时完成项目评估。根据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等级在融资价格、融资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提供差异化融资支持。
应对项目贷款的评估材料及其他贷款要素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应纳入绿色贷款快速审批通道,做出项目贷款审批决定。绿色化水平等级高的优先审批。
应密切关注项目贷款的实际用途,确保与申请用途一致。
应在贷款发放后,除符合一般贷款的管理要求外,还应重点关注:
1. 资金用途与借款申请的一致性,是否持续符合贷款要求;
2. 是否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3. 强化贷后资金流向监控,严防资金流向非支持范围;
4. 关注建设单位多元化扩张和涉及担保圈链带来的风险传染,加强动态风险管理。
1. 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竣工验收两年后仍未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需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
2. 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竣工验收两年后仍未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金融机构可提前收回信贷资金和已享受的绿色信贷差别化优惠利息。
3. 企业或个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可提前收回信贷资金及已享受的绿色信贷差别化优惠利息。
4. 对于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的项目,金融机构应取消该项目所涉贷款的绿色信贷认定并在绿色信贷金融统计中予以剔除,并于剔除后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剔除说明及清单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强化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交付等各环节监 管。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降低建设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由原组织预评价的部门对变更内容进行再次评价。
(三)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并计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来源:大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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