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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4 10:47:19 浏览次数: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的通知

市建发〔2024〕93号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3〕1231号)精神,现就在全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西安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建立健全决策、组织、管理、监督等内控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审查,对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二)强化服务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保障评标和定标场地、录音录像等服务,妥善保管全部电子资料。要适时跟踪“评定分离”项目的交易情况,不断完善全流程电子系统功能,提高电子化水平。

    (三)加强指导监督。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根据《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指导支持企业采取“评定分离”方式选定中标人,加强重点环节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评定分离”是践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应充分认识“评定分离”的重要意义,落实各方责任,合力推进“评定分离”开展。

    (二)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推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营造有序竞争、健康发展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三)总结完善。各单位在试行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项目属地监管部门,市住建局负责收集汇总经验做法和问题不足,做好政策解释和机制完善等工作。

附件:

    1.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2.细评定分离”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报告、中标结果公告模版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6日

(联系人:范志怀 联系电话:85579166)

附件1:

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在部分城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3〕12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中,将评标与定标分成两个环节,即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负责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三、西安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可选择“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评定分离”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质优价优、民主决策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实力、投标报价、社会信用评价及专家评审意见等因素。

    五、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对包括定标在内的全部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规则和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审查。

第二章 评 标

    六、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中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3至5名中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具体推荐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报告应对每一个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审结论,结合项目特点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企业实力、方案及性能、企业信用、项目机构、业绩及履约情况等因素,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劣情况、方案报价、技术力量和风险影响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阐明推荐理由。

    七、评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应载明提出异议的渠道、方式。

    八、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取消该中标候选人资格。剩余中标候选人若为3家以上,应继续定标;若小于3家,招标人可选择继续定标,也可选择重新招标,处置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定 标

    九、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可适当延时,但延时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定标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

    十、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可由招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项目管理人员及经济技术人员组成,也可外聘人员参加(原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外聘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定标委员会应设组长1人。定标会召开前,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十一、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因素和定标方法,充分考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出具定标报告。定标因素可参考以下内容:

    (一)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照平均报价、市场同类项目价格、主要材料价格等情况,综合考虑投标人报价和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情况。

    (二)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力量、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业绩及履约情况等。

    (三)方案及性能:勘察方案主要对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艺、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期进度计划、勘察的难点及建议等进行评审。设计方案在满足限额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监理方案主要对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等进行评审。施工方案主要考虑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绿色节能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以及科技创新等。性能方面主要考虑拟使用材料和设备技术参数、性能、备品备件完善程度、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技术水平等。

    (四)企业信用:主要是企业过往履约情况的评价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类奖项情况等;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近3年内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拖欠薪酬等。定标委员会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安市住建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平台和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查询。

    (五)项目机构: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整体情况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能够体现出的如拟委派团队成员的综合能力。

    (六)其它定标因素。

    十二、定标方法一般有集体议事法、直接票决法、价格比选法、综合评定法、其它定标方法。

    (一)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形成集体意见确定中标人。

    (二)直接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价格比选法:对中标候选人报价进行比较确定中标人。

    (四)综合评定法:按照设定的定标因素综合评价确定中标人。

    (五)其它定标方法:招标人可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其它定标方法。

    十三、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

    十四、招标人应当在定标结束后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十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按照《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市发改法规﹝2021﹞6号)相关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十六、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采用原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的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

    十七、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1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十八、招标人应加强定标活动的管理,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发现定标过程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十九、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十、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西安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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