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建厅印发《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陕备案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8 10:37:1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陕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陕建发〔2024〕9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陕备案程序规定》,现印发你们,做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1日
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陕备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建发〔2023〕191号),规范省外进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省外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省外检测机构,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按照核准范围在我省从事相关检测活动,并纳入检测监管系统。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外检测机构进陕备案核准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外检测机构进陕,应按取得的注册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中许可的全部检测专项内容,或某一专项全部检测项目进行备案并具备其资质要求的全部检测参数检测能力。
第五条 省外检测机构应在我省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设置分支机构,其人员(含外省与本省)、仪器设备、检测场所、办公用房、质量保证体系等应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六条 省外检测机构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陕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含附表1、2);
(三)省外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任命进陕分支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分支机构办公、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
(六)分支机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及对应的社保证明文件;
(七)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书面通知省外检测机构在陕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其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省外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工作按《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组织实施,其时间不计算在备案审查期限内。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省外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机关发函核实相关信息。
第八条 省外检测机构取得备案手续后,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备案手续自动延期。延期后的备案有效期与原资质有效期一致。
第九条 备案手续有效期内,分支机构负责人、检测场所、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重大变更的,省外检测机构应当在变更前办理变更手续,所提交的资料按本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要求填报。
第十条 备案手续有效期内,省外检测机构申请增项备案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所提交的资料按本程序规定第六条要求填报,有效期至原备案结束时间。
第十一条 未按本程序规定取得备案手续的,不能在省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二条 省外检测机构取得备案手续,开展检测活动前,应提前七个工作日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手续;
(二)拟承担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中标文件或检测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三)本办法第六条中第(二)至(七)项内容资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内的省外检测机构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等重要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省外检测机构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等违法行为或超出备案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违规行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取消备案,同时将违法违规情况抄送注册地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来源:陕西省住建厅 官网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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