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06-19 10:28:4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漳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漳建设函〔2024〕24号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相关单位:
为规范漳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在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的科学性、公正性,经研究,制定《漳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1日
附件
漳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的科学性、公正性,促进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提高与行业技术进步,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漳州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工作严谨,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和掌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具有10年以上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践经验,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完成不少于5项大型项目。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备胜任现场核查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一般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住建局审查、公示、公布的程序认定。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住建局根据专家履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库名单,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使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委托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政策制定、技术咨询、检查调查等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接受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抽取或选用的专家,应公平、公正地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评审、咨询、论证、检查、培训等工作;
(二)积极参与研究和制订建设工程相关政策和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参与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质量检查、工程勘察设计优化咨询报告检查、以及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技术咨询、分析与鉴定等工作;
(三)委托的其他勘察设计行业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接受委托机构的监督;
(二)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或邀请,参加勘察设计行业相关工作;
(三)参与相关检查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五)与受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廉洁自律,不得接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对所提出的意见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专家劳务费,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和标准支付。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专家库: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以行政拘留等种类的行政处罚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因违反有关职业规范或者行业规定,被所在单位或者行业协会处分的;
(三)违反第七条有关条款,情节严重的;
(四)参加相关检查工作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影响客观公正的;
(五)在接到委托或邀请通知时,无故拒绝参加,或者已受委托因故临时不能参加相关工作,而未提前告知,当年累计超过二次的;
(六)因超龄或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在每次检查结束后填写《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因第九条第(一)、(二)、(三)、(四)项原因移出专家库的,3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来源:漳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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