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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6-19 10:26:53 浏览次数: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萍府办字〔2024〕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社会投资项目按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且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一)符合国家评价标准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二)单项合同概(估)算价1亿元以上,且具有一定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紧、系统性强的工程;

    (三)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学生宿舍、保障性住房工程。

    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五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做好充分的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承包与发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需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方法及要求编制,应包括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设计、施工、设备、管理等各项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要求:

    1.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试运行、验收、移交等明确要求;

    2.明确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1)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构型式、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等;市政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设计使用年限、道路宽度、断面组成、长度等;市政桥梁工程包括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设计使用年限、桥宽、跨径组合、总长、结构型式等;市政隧道工程包括道路等级、设计车速、设计使用年限、断面型式、净宽、净高、长度、结构型式等。(2)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构体系,装配式建筑技术参数要求,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及材质种类、材料要求及主要参数、设计环境及条件、施工注意事项等;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招标文件应对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或有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建设要求进行明确;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并提供对等的支付担保,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推荐使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三)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以联合体方式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技术复杂的大型房屋建筑项目,跨越铁路、公路及其桥梁、涵洞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原则上由一家设计单位和一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人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布时一并公开上述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BIM 技术、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可在招标文件中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投标人设置加分条件。建设单位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荣誉等相关要求的,按照法律及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不得采用费率招标。工程总承包项目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且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复项目投资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招标文件应当要求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并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可作为中间计量和竣工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应不少于30日;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不少于45日。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价因素主要包括投标报价、方案(设计方案和设计文件、总体实施方案、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人员和设备)、资信(业绩、财务、荣誉、信用)等,其中:投标报价评分权重不得低于40%。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可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过程分为评审和定标两个阶段。评审阶段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评审要求并根据投标人数量推荐3-5名不排序的合格投标人为定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定标阶段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和评标专家库中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超过1.5亿元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以上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建设单位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设立的暂估价项目应当合理,暂估价和暂列金额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国家限额以下的,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23〕23号)执行。

    工程总承包暂估价项目的招标可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作为招标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期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

    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二十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形式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原则上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和计量支付条款。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全过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构建与工程总承包相匹配的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具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能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综合管理能力,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含劳资)、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及管理人员,强化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同,优化设计方案,提升施工策略,以实现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 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优化,优化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按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初步设计单位与工程总承包设计单位为同一单位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设计、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设计或施工分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分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程已完成全部施工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采用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参与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在工程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性文件、报验表格等资料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能签署意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进行变更、工程签证,若因特殊原因发生变更的,按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处理,防止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

    第三十六条 工程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由建设单位按要求将施工图送审。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一次性或者分期、分阶段送审。

    第三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勘察、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管理,确保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第三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加强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管理人员现场履职的监督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实名制管理要求进行考勤。

    第四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之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来源:萍乡市人民政府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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