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06 13:59:26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加强系统监管和应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并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编制形成《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现正式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5月30日
附件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办〔2023〕48号)及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是指依托互联网和电子政务外网运行,覆盖市、区两级,通过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举措,实现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记录、信息共享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 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主要功能如下:
(一)网上申报、统一受理。广东政务服务网(珠海)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专区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统一入口,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业务办理,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网上申报或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申报。
(二)实时流转、并联审批。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模式,按不同项目类型、业务流程、分阶段并联审批,各部门在线协同办理,提出审查意见,查阅其他部门审批意见、进展及前阶段审批结果,按期完成项目审批。
(三)跟踪督办、监督管理。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提供效能督查、统计分析等功能,在含有特别环节的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中设置“特别环节计时功能”(含短信发送),实时跟踪审批各环节、各事项办理情况,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的时间监管和用时管理。
(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与国家、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珠海市“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及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第三条 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规划用地到竣工验收、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实施全过程的审批服务事项,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涵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第四条 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以项目统一代码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管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初次申报审批事项,属中央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统一项目代码,属广东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统一项目代码,并以统一项目代码作为后续事项申报、业务审批、进度查询唯一标识码。
第五条 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要求》,提供“一张蓝图”、审批详情页面和接口服务,并将项目信息和审批全流程信息实时同步至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时共享延宕时间不超过5分钟。数据共享要求发生变化,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等相关系统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通过对接省数字空间提供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依据。经有效验证的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依托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加强审批服务监管、建筑市场监管、施工现场监管、信用监管、房产交易与管理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协同应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维护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机制,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监管和服务。
第二章 统一收件
第八条 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珠海)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专区及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并通过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分发各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现场申报项目,由综合窗口指导申请人线上申报或代为填报相关信息,并扫描上传申请材料,综合窗口按照审批阶段办事指南要求,通过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逐项初步核对。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正式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网上申报项目,申请人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版材料发起申报,综合窗口通过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进行初步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综合窗口应及时在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点击初步核对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
第十一条 材料补齐补正通知出具之日起审批时限不计时;申请人按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交全部符合要求的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综合窗口对材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正式收件回执,开始审批时限计时。
第三章 并联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从工程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至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内实行并联审批及“统一收件、并联审批、统一出件”的办理模式。各审批阶段申请材料通过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分发、流转,各业务主管部门实时接收申请材料、同步办理、并联办理审批(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开启特别程序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实施特别程序的具体类型和承诺时限,特别环节审查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办事人进行整改,特别环节审查通过的,及时反馈申请人并恢复行政审批计时。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一般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通过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分发、流转,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综合窗口初步核对确认无误后当场分送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并联审批阶段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审批模式,遵循信息共享原则,同一审批部门内部共性材料、上一审批环节已提交的申请材料及通过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可获取的材料和相关电子证照,各审批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十五条 并联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应协调审批申报事项的受理,落实阶段内审批事项的协调和会审制度,督促各审批单位通过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及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组织审批会审,协调阶段内各部门的审批审查工作,负责确定因补件、退件而导致的审批时限延长的问题处理等。
第十六条 并联审批各部门应严格按承诺的审批时限进行审查,通过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及时出具初审意见及行政许可证件,服从牵头单位协调、会审工作安排。
第四章 统一发件
第十七条 各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完成项目审批后,应将审批结果同步传送至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结果文书或证件可发放电子证照的,优先发放电子证照,纸质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移交至受理本项目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第十八条 综合窗口应在收到审批结果文书当日,及时通知申请人线上或线下领取审批结果。申请人选择窗口领取的,经申请人签名后发放证照或批复文件,选择通过邮政寄递等方式领取审批结果的,应及时寄送,并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电子监察
第十九条 程序监察。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通过对接省事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事项业务规范在系统中的预设配置,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件材料清单、受理条件、实施主体、办理流程等进行程序监察时,可直接调出比对。
第二十条 时限监察。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依据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进行时限设置,并从窗口、阶段、办件等多个维度统计提示办件用时及剩余办理时间,对临近办理时限或逾期业务办件自动预警,并将预警信息以短信形式发送办理人员及有关负责人。系统自动在截止日前亮“黄灯”预警(行政审批环节提前1天、特殊环节提前2天、即办事项受理后),对超过办理时限的,亮“红灯”警告。
第二十一条 异常监察。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设置强制约束对审批异常办理流程(如秒办件等)进行预警纠错,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对异常办件(如超长期未办结、二次办结、办结无结果材料等)、不规范业务操作(如初步核对后撤件、初步核对通过不予受理、办结后补齐补正等)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察,分析异常原因,并进行通报提醒。
第二十二条 监察督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改办)应建立全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运行月通报制度,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和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工改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结合工作职责,及时采取通报、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第六章 运维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为市级、各区审批部门人员配置账号,按分级管理原则,市级、各区审批部门管理员应报市工改办进行设置,日后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市工改办进行更改,市级、各区审批部门管理员负责分配、维护、调整本单位用户账号、使用权限,反馈系统运行状况。涉及因职责调整、事项变更、办事指南更新等需调整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设置或相关信息的,各部门管理员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送市工改办。
第二十四条 市工改办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数据标准及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等,负责系统信息安全、数据质量管理及审批过程常态化监管(包括审批行为、审批用时、审批质量等),并依据系统大数据分析统计结果对各部门进行综合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使用部门按照履行职责需要、安全、保密等要求获取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数据信息,协助各自业务领域问题数据的追溯、校核、纠错、反馈等,并应及时对问题数据进行处理、更新,确保系统数据报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六条 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系统整体维护,为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持续优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持,协调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七条 市工改办定期对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功能使用、用户权限和操作日志进行检查,对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予以问责:
(一)违规增设审批事项、前置条件或审批要件的;
(二)上传的审批过程信息和结果信息未按政策要求,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除涉密工程外,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未纳入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监管,采取体外循环导致项目审批过程及结果未在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全程留痕的;
(四)未及时将本部门受理意见、审查意见、办理结果等信息出具上传而导致后续审批无法共享调阅,影响审批效率的;
(五)通过线下审批线上补录、违规暂停等做法造成市工程建设审批系统记录审批时间与实际审批时间不符的;
(六)违规使用系统信息或对系统用户账号、密码管理不严,给审批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引发数据安全问题、造成数据泄露的;
(七)不依照办法履行管理职责的;
(八)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步废止。
来源:珠海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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