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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4 11:01:16 浏览次数: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甘建质〔2024〕162号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要求,决定在我省启用全国统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2024年6月1日起,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电子证照,不再制发纸质版证书。

二、运行平台

    按《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要求,“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建筑起重机械系统”(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系统”)已完成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电子证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赋码,并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全省各相关单位可通过起重机械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业务,并取得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

三、证书应用

    全面启用电子证照后,在日常安全监督工作中,各地应认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等可登录起重机械系统自行查阅、下载电子证书,并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扫码验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电子证照制度是推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手段,要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加大推动力度,依托甘肃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加强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二)严格信息审核。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谁制发、谁校核”原则,认真审核企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时所填报的信息,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信息的校核、纠错,切实提升办理质效。

    (三)做好全面推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实施机关,要认真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全力做好本辖区电子证照的全面推行工作,确保应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全部申领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启用后,已取得的纸质证书继续有效,企业也可通过起重机械系统按新办使用登记证书申领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

    (四)压实各方责任。各级住建部门要督促参建各方按我省电子证照要求落实好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确保电子证照全面启用。

    1.建设单位:负责及时完善系统中工程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施工许可编号等相关信息,督促项目参建各方落实电子证照的各项要求。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负总责,及时完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需要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起重机械管理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以及检验检测单位等相关单位、人员信息,确保录入信息符合要求,顺利通过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申领审核。

    3.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设备维护保养等信息的录入,确保办理使用登记业务的顺利进行;对产权备案编码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建质〔2008〕76号)要求的,按系统提示,及时从原备案机关重新申领符合全国统一要求的备案编码。

    4.安拆单位:负责本单位、安拆作业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及单位信息的录入,按有关规定和使用单位要求及时在起重机械系统中办理安装、拆卸等业务。

    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厅质安处:0931-8929723

    技术支持电话:0931-8151872

    附件:甘肃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办理指南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8日


来源:甘肃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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