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5-23 10:53:57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财〔2024〕3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增强统计服务能力,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14日
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工作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对行业管理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统计条例》《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为满足行业管理需要,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从事住房城乡建设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计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
第四条 省住建厅、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领导,配备与统计调查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性和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六条 除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确因行业管理需要实施其他统计调查项目的,应当依法依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新设立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主要内容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互相衔接,不得与上级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集体讨论决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依法执行的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九条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三章 统计调查实施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业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确保统计调查对象应统尽统、不重不漏,满足各项统计调查需要。应当建立健全名录库更新维护机制,完善更新手段。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统计、诚信统计。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监督机制。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支持履行统计职责的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健全统计调查质量评估和核查制度,加大对源头数据的审核和评估力度,审核发现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更正。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数据会商会审工作机制。已发布使用或会商会审定稿的统计数据,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调整的,应由报送原数据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负责发布最终数据的上级单位核实同意后予以修改调整。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承担本单位统计工作综合管理的内设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指定统计工作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
第十七条 省住建厅综合财务处是省住建厅的统计综合管理机构,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省住建厅有相关统计任务的业务处室(单位),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负责本业务领域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省住建厅综合财务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组织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综合统计规章制度。
(三)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综合统计管理工作。
(四)对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确因行业管理需要新设立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核。
(五)配合有相关统计任务的业务处室(单位)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六)负责与省统计局的统计业务联系。
(七)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参与国家和地方各项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工作。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省住建厅城建处、村镇处、城管处、房管处、科技与设计处、保障处、工程处、公积金处、建筑业处、法规处、造价总站等业务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实施本业务领域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汇总工作。确因行业管理需要组织实施的其他统计调查项目,拟定统计调查制度,由综合财务处审核后报省统计局审批。
(二)建立本业务领域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三)组织开展本业务领域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四)按照相关规定保存、管理和公布本业务领域统计资料。
(五)对本业务领域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
(六)围绕行业管理和决策需要,开展统计分析,提供咨询服务。
(七)组织统计业务培训、交流。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汇总工作。确因行业管理需要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其他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建立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五)对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进行指导。
(六)开展统计分析,提供咨询服务。
(七)组织统计业务培训、交流。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统计业务的内设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一)统计调查权:依法如实调查、搜集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更正不实的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对象承担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根据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本单位统计调查报表及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原始台账、统计台账,严格执行统计制度,落实统计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认真审核、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通过下发文件、会议布置等方式干预统计活动,不得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或数值区间填报统计数据,不得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问题咨询有关人员,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如有变动,应当做好统计业务和统计资料的交接。统计人员离任前,必须将所掌握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等统计资料造册登记,完整移交给接任人员,没有办结交接手续的不能离任。
第二十五条 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支持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统计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资料的使用、管理和公布,应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推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将基层报表、汇总报表、数据库等整理归档,电子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备份,并确保与纸质资料一致。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统计资料应当严格执行借阅手续,防止资料的损毁和丢失。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加强统计资料公布的统筹管理,保障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修订已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说明修订依据和情况。
尚未审定的统计数据不得对外发布。公布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提供统计资料,不得利用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以及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六章 统计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统计成果,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等重点行业的统计监测分析,针对经济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加强月度、季度运行情况分析,对总需求、生产要素、生产成本、金融风险、市场预期等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预警预判风险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为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创新数据分析手段,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对比分析,运用统计信息及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数据分析应用能力。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牢固树立依法统计意识,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配合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统计工作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作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五条 对于住房城乡建设统计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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