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差异化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10 11:26:33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宜宾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差异化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江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 “两海”示范区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 宜宾高新区城市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动态反映工程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合理分配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率和针对性,构建全过程多元 化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服务体系。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宜宾市房 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差异化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宜宾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差异化管理制度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4日
附件
宜宾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差异化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房屋市政工 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 平差、质量安全隐患突出、管理体系长期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 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实行重点监管。
第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 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原则上不应重复计算):
(一)在上年度发生一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
(二)在上年度在工程项目中因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和建筑 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被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委托的质安站)作出通报批评达两次及以上的;
(三)在上年度虽未发生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但发生 如坍塌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件达两次及以上的;
(四)在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分被扣除 30 分及以 上的、或被连续两次作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连续两次被扣除信誉 分的;
(五)在上一个统计周期内施工企业一个施工项目被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质安站)发出三次及以上《隐患整限期改通知书》或两次及以上《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六)在上一个统计周期内施工企业所有在建项目总计被主 管部门(或委托的质安站)发出四次及以上《隐患整限期改通知 书》或三次及以上《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七)在上一个统计周期内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质安站)发 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 向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质安站) 作书面报告或将整改回执单交回, 且未在到期前提出书面说明并被批准,超期三个工作日的。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半年公布一次重点监管企业名 单,重点监管企业确定的程序:
(一)各区县(含三江新区、“两海”示范区、宜宾高新区, 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相关规定将辖区拟 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名单、工程项目、列入原因等情况统计汇总 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质安站在每 年第一月内将拟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名单、工程项目、列入原因 等情况进行复核,再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审定,最终 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对 辖区实行房屋市政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差异化管理;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并在宜宾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官网上公示;
第五条 对重点监管企业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重点监管企业应在实施重点监管期间每季度末月 30 日 前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企业对相关问题的自查自纠书面报告;
(二)根据企业的自查自纠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市质 安站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已列入重点监管企业的所有在建工程进 行监督检查;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已列入 重点监管企业的所有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安全行为、施工现场管理体系,特 别是加大对重要环节、重要部位、危险性较在的分部分项工程的 检查力度,将监督检查记录整理归档, 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公示。
第六条 重点监管期限:
(一)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管期限原则上为 6 个月;去年发生 安全事故的企业监管期限为一年;
(二)重点监管企业在监管期间,未认真落实整改的,将延 长重点监管期限。整改及时、效果显著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 机制的企业,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质安站核定属实,可缩短 重点监管期限,但不得低于 3 个月。延长和缩短监管期限应以文 件形式确认。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宜宾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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