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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06 15:04:53 浏览次数:

宜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修订印发《宜宾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对《宜宾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宜工改办发〔2019〕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宜宾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宜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3年11月21日

宜宾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4号)文件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宜宾市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是指在特定区域内,提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审批过程中涉及有关前置性评估评审工作,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共享使用。

    第三条  通过开展区域化评估工作,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第四条  区域范围:我市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新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或其他特定区域。市、县(区)可根据功能园区或特定区域土地规划条件和产业功能定位,合理选择土地和规划手续完备、产业功能定位明确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并探索相关经验,待成熟后全面推广。

    第五条  区域评估事项范围: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交通影响评价、航空限高评估等事项。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分别由区域管理机构、市、县(区)政府指定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以下简称“区域评估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区域评估的,各地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将相关建设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区域评估的实施程序

    (一)编制区域评估审批事项清单。市、县(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有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的,由区域管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涉及的评估评审项目,区域相关规划和产业功能定位,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在区域评估事项范围内选择部分或所有评估评审事项,作为本地区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事项。市、县(区)新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小镇以及县(区)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区域,由市、县(区)政府指定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按照以上要求,组织开展区域评估事项清单编制工作。

    (二)明确评估、评审技术标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评估、评审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各区域评估组织机构要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分事项细化评估评审内容和具体要求,研究确定评估评审的试点地块、事项和工作配合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并按程序委托其进行评估,编制区域评估结果。

    (四)开展评估成果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各专项评估成果报告经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由区域评估组织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五)公开区域评估结果(除特殊工程和重大工程外),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四川政务服务网等方式对区域评估成果进行公开,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区域内落户企业下载使用。

    (六)实行评估成果共享(除特殊工程和重大工程外)。经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报告在有效期内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区域内落户企业共享使用。对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单个建设项目,在开展审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八条  推进线上线下平台综合推进。在“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设立相关受理岗位,充分运用四川政务服务网“区域评估”模块,推进相关工作“一窗受理、网上办理、信息共享”。

    第九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来源:宜宾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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