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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建局等部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布时间:2024-04-09 09:31:15 浏览次数: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

合建〔2024〕3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建发局、建管中心)、人社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企业:

    为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根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包含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承包企业)在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对工程款支付担保予以明确约定,作为基本附件备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停工项目应在复工后3个月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保证人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同一保证人不得在同一工程建设合同中提供发包方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方履约担保。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应为在合肥市可以正常开展业务、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融资担保公司。保证人应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担保行为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保证人应通过业务系统向市人社、建设、公管等有关部门共享担保数据信息。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为施工合同总价款的8%~10%。对于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六、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有效期应截止到工程竣工结算款(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结清之日。主合同若发生变化,保证合同及保函的有效期应以实际竣工结算款结清日期为依据进行调整。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预计施工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应在银行保函、担保保单到期前办理延期手续。

    七、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或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取得的款项及时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八、保证机构应具有良好的担保能力,单笔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10%。保证机构在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活动中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或虚假信息、撤销或变相撤保、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等不良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九、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将建设单位是否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纳入检查范围,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实行动态监测。对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三年。
    附件:附件: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docx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HFGS-2024-007)

来源:合肥市城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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