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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8 10:44:39 浏览次数: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审批进程,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全流程电子化审批事项范围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事项,自2024年4月1日起,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审批并核发电子证书,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不再受理该类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二、受理条件
    (一)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备案
    1.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2.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1.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2.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 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3.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1.分支机构所属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2.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3.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1.企业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办事-业务事项,申报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备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事项。
    (二)办理
    住建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发对应的备案证书,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三)制证
    住建部门在“三库一平台”系统中制作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电子证照),企业自行登录系统打印。
四、申请材料
    1.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备案: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承诺书;
    (3)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4)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5)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6)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2.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1)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4)工商部门近两个月内出具的企业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申报日前近3年内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3.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1)建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的身份证明;
    (2)《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变更申请表》(按需要使用其中一个申请表。如果使用变更申请表,请按变更申请内容,对应提供材料清单中的若干项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备案变更及注销
    (一)劳务资质备案只有申请和注销,不能跨市变更和重组分立。劳务资质备案证书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变更,企业需重新办理备案。
    (二)原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准许使用,如证书信息发生变化的,需申请资质注销,重新办理备案。
    (三)企业原取得的施工资质证书如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外,还有其它资质的,当发生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变化需要申请变更的,需将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注销后,重新办理劳务资质备案,再申请施工资质证书变更。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9日
来源:清远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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