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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绿色建材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3-21 10:14:52 浏览次数: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泰州市绿色建材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建发〔2024〕9号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绿色建材质量建设,促进高品质绿色建筑发展,提升绿色建材企业综合实力,构建公平合理、正向激励的评价体系,我局制定了《泰州市绿色建材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附件:泰州市绿色建材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9日

泰州市绿色建材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绿色建材质量建设,促进高品质绿色建筑发展,提升绿色建材企业综合实力,构建公平合理、正向激励的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使用登记的围护结构保温材料、新型墙体材料、门窗、外遮阳等绿色建材,其综合评价的信息采集、等级核定、结果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绿色建材综合评价的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绿色建材使用登记、质量管理和综合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区)住建局)配合参与全市绿色建材综合评价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材企业的行业管理、绿色建材使用质量的监督抽检、绿色建材企业提供的综合评价有关材料初审工作。

    第四条 绿色建材综合评价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科学严谨、标准量化、奖优罚劣。绿色建材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诚信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综合评价信息采集和评价

    第五条 市住建局每年开展一次绿色建材综合评价,评价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参与综合评价的绿色建材必须是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使用登记,其生产企业必须填写《泰州市绿色建材综合评价承诺书》(见附件1)。

    第七条 绿色建材综合评价信息包括企业综合信息、产品信息、生产信息、施工现场信息、严重负面信息等5个方面,满分100分,详见《泰州市绿色建材综合评价评分表》(见附件2)。

    其中企业综合信息、产品信息、施工现场信息、严重负面信息每年采集一次,生产信息每两年采集一次。

    严重负面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资料为依据。

    第八条 绿色建材综合评价信息的采集程序为:

    (一)企业综合、产品、施工现场等三类信息采集。该三类信息材料由企业自行申报。每年4月底前,泰州市内企业将相关信息材料,送所辖市(区)住建局初审,然后统一送市住建局;泰州市外企业将相关信息材料,直接报市住建局初审。

    市住建局对收到的市内外企业申报的相关信息材料,组织评审组进行统一审核,并进行评分。

    (二)生产信息采集。市住建局统一组织,相关市(区)住建局参与,成立评审组,至企业生产现场采集,并进行评分。

    (三)严重负面信息采集。市住建局负责,相关市(区)住建局参与。采集的严重负面信息应告知相应生产企业,给予其5个工作日的申辩期。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的正式文书信息, 经确认后纳入综合评价。

    第十条 绿色建材综合评价信息和评分结果在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联系方式、具体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市住建局负责异议调查核实,核实结果应予公开。如相关绿色建材综合评价信息和评分发生变化,应重新公示。

第三章 综合评价等级核定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以经公示无异议的绿色建材综合评价信息和评分结果进行排序,并进行相应等级分类,形成绿色建材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绿色建材综合评价等级分为A类(好)、B 类(良好)、C类(一般)、D类(差)四个等级。一般按下列规则核定等级:

    (一)同类别绿色建材综合评分前20%的,为A类绿色建材;

    (二)同类别绿色建材综合评分中间60%的,为B类绿色建材;

    (三)同类别绿色建材综合评分后20%的,为C类绿色建材;

    (四)综合评价中出现严重负面信息的,直接评定为D类绿色建材。

    第十三条 每年6月底,绿色建材综合评价结果在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布。

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直至下次评价结果公布前均有效。

    第十四条 完成绿色建材登记且尚无销售业绩的绿色建材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参与等级核定,综合评价等级按照C类进行管理。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绿色建材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分类管理的依据,并积极鼓励和引导政策措施向优质绿色建材倾斜。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优质工程、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等应当选用综合评价高等级的绿色建材。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D类的绿色建材,取消在当期综合评价结果有效期内泰州市行政区域的使用登记。

    综合评价D类绿色建材的生产企业,应对相关问题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其相应产品在下次综合评价开始前可重新申报使用登记。下次综合评价不参与等级核定,综合评价等级按照C类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及市(区)住建局在绿色建材企业综合评价信息采集审核、等级核定、结果管理等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绿色建材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九条 从事绿色建材企业综合评价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附件:

    1.泰州市绿色建材综合评价承诺书

    2.泰州市绿色建材综合评价评分表

来源:泰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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