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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4-03-07 11:04:00 浏览次数: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2024〕6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促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省厅制定了《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促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评价和管理,包括:

    (一)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或《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13-426-2023)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评价和管理;

    (二)按照《福建省装配式内装修评价标准》(DBJ/T 13-428-2023)对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实施评价和管理;

    (三)按照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下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评价标准,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实施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的指导与管理。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预评价,第二阶段为施工阶段评价。评价以施工阶段评价的结论为准。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按照下列评价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

    (一)设计阶段预评价

    1.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下称“评价管理机构”)申请设计阶段预评价(评价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2)。

    2.评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阶段预评价。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基本符合要求,但部分项目需要整改的,由评审专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经原评审专家确认后通过评价并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报材料,达到条件后重新申报评价。

    (二)施工阶段评价

    1.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评价管理机构申请施工阶段评价(评价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4)。

    2.评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实地组织评价,通过评价的,出具施工阶段评价意见。意见书除应写明评价项目的装配率、评价等级外,对于装配式建筑工程,应写明工程建筑面积;对于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写明实施装配式内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  评审专家由评价管理机构从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专业小组专家名单中抽选。专家专业和数量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确定,人数不少于3名且为单数。评审会由建设单位协助组织。

    评审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咨询或其他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已被抽选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信息,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公开信息包含项目名称、报建编号(即项目编号)、预评价的装配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类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通过施工阶段评价的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信息,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行文公布并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主管部门。公开信息包含项目名称、报建编号、装配率及评价等级、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类型、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如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装配式建筑项目还应包含部品部件生产单位。

    第九条 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评价结果应用在以下方面:

    (一)作为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

    (二)作为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作为评价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的依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于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过程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承诺要求实施。建设单位应落实责任,确保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落实到位。

    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降低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重新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计算书,由原评审专家复核确认,向评价管理机构报备后方可实施。变更后的装配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以欺骗方式通过评价的,撤销评价结论。对于项目审批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的,应将处理结果抄报相关部门。

    (一)以虚假材料申报评价的;

    (二)未按照设计阶段预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未按照监管部门整改意见组织整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价,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实施评价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号)同时废止。2024年5月1日前,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按本办法或者闽建〔2020〕4号文的规定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后续的施工阶段评价执行设计阶段预评价依据的标准。

附件:

    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2.福建省装配式建筑申报材料清单

    3.福建省装配式内装修评价申请表

    4.福建省装配式内装修申报材料清单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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