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5 09:54:26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标函〔2024〕8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各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行业协会、学会,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标准对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支撑保障作用,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管标准编制内容
(一)标准规定应科学严谨。标准规定应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关键技术、重要指标等应有科学试验或工程实践依据。坚持无用不编、无必要不编、不可行不编、不成熟不编。
(二)标准编写应格式规范。标准编写应严格执行住建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三)标准不得干预行政管理。标准是技术法规,应聚焦技术属性,条文内容必须是在标准中给定的适用范围内的统一技术要求。标准不是政策文件,不得规定政府职能、行政管理、资质资格、市场秩序以及涉及专利、特定产品等内容。
(四)标准不得妨碍统一市场。地方标准中的规定不低于国家标准是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地方标准既不得降低国家标准要求,也不得无充分依据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禁止利用地方标准限制市场竞争、妨碍统一市场。
(五)严禁抄袭已有标准。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国家、省现行相关标准中已有规定的,原则上不重复表述。重复或引用相关标准的条文数量达到标准总条文数5%的,不予论证、审定。需要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补充、提高技术要求的,可制定相关政策予以实施,严禁抄袭或变相抄袭国家标准内容编制地方标准。
二、严格标准编制过程
(一)加强立项审查。申报地方标准一般应先行编制相关技术内容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技术导则。立项审查应将标准、导则的相关技术内容实际应用情况作为评审重点,优先立项已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团体标准或主管部门印发的技术导则。关系行业发展的标准,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主导意见。
(二)规范编制过程。标准编制应严格按照《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附件1)的规定,组织召开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技术审定会,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履行报批程序等。
(三)严格技术审查。对重要的、综合性强的标准,邀请2位以上住建部专家库专家或省外(苏浙沪等)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技术审定会。关系行业发展的标准,厅相关业务处室应派员全程参加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技术审定会。
(四)保证送审稿、报批稿质量。召开技术审定会前,编制单位应专题汇报送审稿内容、征求意见修改等情况;形成报批稿前,编制单位应专题汇报根据技术审定会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确保标准最终成果质量。
三、严控标准编制进度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应严格按照下达编制任务时确定的时限(一般18个月)内完成。
(一)主编单位应及时启动编制工作,在标准编制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召开编制大纲研讨会,6个月内提交标准草案,8个月内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收到征求意见稿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同时,指定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三)主编单位在征求意见完成后应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并在标准编制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提交标准送审稿及相关资料;送审稿技术审定会后,主编单位应及时根据技术审定会意见修改完善,2个月内提交标准报批稿资料。
(四)按季度梳理汇总标准编制进度情况,对未按时间节点提交阶段性资料的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员,加强指导、督促,必要时调换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员,直至取消标准项目。对未按期完成标准编制任务的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员三年内不受理其作为主编单位或主编人员申报新的标准项目。
四、强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管理
编制单位、主编人员在标准编制中应有明确的任务分工,并全程参与标准编制工作,凡无工作成果或未全程参加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技术审定会3次会议的,不得列为编制单位、主编人员。标准征求意见稿上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与申请立项时不一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理由的报告、全体编制单位同意的证明、发生变更的单位书面报告(申请加入或退出),经批准后予以调整。标准征求意见后,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原则上不予调整。
五、及时复审、修订、废止不适宜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规定,一般在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一次复审,确认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除该办法规定应当及时进行复审的情形外,对于企业、用户反映较多以及群众投诉集中的标准,也应当及时调研、论证,组织标准复审,呼应社会和民生需求。对于不必要的、长期闲置无用的、与国家标准类同的或存在问题较多的标准,应当立即废止;对于局部技术内容或少量参数、指标不合适的标准, 应当组织修订;对于标准中部分条文迫切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将论证结果通知各地执行。
附件:
1.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
2.标准技术审定会送审材料
3.标准报批材料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31日
附件1
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
一、工作责任
(一)标准定额处:归口管理。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进行全过程监管,监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等。
(二)业务处室:业务管理。承担对应行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指导和审查,承担相关标准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的组织工作。
(三)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管理。受标准定额处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的技术性审查,以及部分标准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的会议组织工作。常态化开展本专业内的标准研究,提出标准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提出复审建议和意见。协助处理相关标准咨询、答复等技术问题。
(四)标准设计办公室:协助管理。受标准定额处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的事务性工作,主要为标准制修订各阶段资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归档、印制和信息化工作。
(五)标准的立项初审会、编制大纲研讨会及专家论证会,由各专业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组织,无对应归口专业标委会的标准由厅相关业务处室组织。
二、制修订流程
(一)立项
审查并确定标准编制项目。审查内容包括:标准制定范围、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和社会效益、主编单位、主要编写人及编制经费落实等情况。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征集标准年度立项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立项申报工作;
2.标准设计办公室收集汇总申报材料,提前将初审材料送交各专业标委会审核;
3.标委会收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立项初审会(申报项目答辩)推荐立项项目,标准定额处和厅相关业务处室派员参加;
4.标准定额处召开立项审查会(厅相关业务处室参加),审查结果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5.立项材料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编制
依据《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主要编制节点包括编制大纲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技术审定会、报批。
1.编制大纲研讨会。标委会组织研讨并确定编制大纲。研讨内容包括:主要章节目录及重点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进度及调研计划、试验及检验技术方案、标准编制经费筹措及使用情况等。
(1)主编单位准备标准编制大纲、人员及编制经费(数额、筹措途径、使用)情况、大纲研讨会申请表(盖公章)等资料,提交标准设计办公室;
(2)标准设计办公室提请标委会推荐5-7名专家(含一名全过程指导员),对会议准备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标准定额处审核后通知标委会;
(3)标委会印发会议通知,组织并主持召开大纲研讨会,形成会议纪要。大纲研讨会未能研讨确定编制大纲的,重新召开大纲研讨会。标准定额处和厅相关业务处室派员参加会议。
2.专家论证会。标委会组织对标准草案进行论证,编制单位根据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
(1)主编单位准备标准草案初稿、专家论证会申请表(盖公章)等资料,提交标准设计办公室;
(2)标准设计办公室提请标委会推荐5-7名专家,提前将草案初稿发给专家预审;编制单位根据专家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填写专家预审意见采纳情况表;标准设计办公室草案初稿、专家预审意见采纳情况表等会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会议时间,提交标准定额处审核后通知标委会;
(3)标委会印发会议通知,组织并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专家意见。专家论证会未能就相关内容论证清楚的,重新召开专家论证会。标准定额处和厅相关业务处室派员参加会议。
3.公开征求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将征求意见稿(写明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编制说明和编制过程中各种会议资料、材料等提交标准设计办公室;
(2)标准设计办公室审核征求意见资料,提交标准定额处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不少于10家单位和10位专家个人定向征求意见(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主编单位召开全体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会议研讨征求的意见并修改完善,逐条说明采纳、未采纳情况及原因;
(4)标准定额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反馈征求意见及采纳、未采纳情况。
4.技术审定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会审,形成审定意见。
(1)编制单位将技术审定申请函、标准送审稿、送审报告(附件2)等材料提交标准设计办公室;
(2)标准设计办公室审核符合要求后,推荐7-11名专家提交标准定额处审核,将送审稿发给专家预审,并将专家审查计划报送省市场监督局审核盖章;
(3)主编单位召开全体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会议,研讨专家预审意见并修改完善,填写专家预审意见采纳情况表;
(4)标准设计办公室通知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向标准定额处专题汇报送审稿内容、征求意见修改等情况,厅相关业务处室派员参加会议;
(5)标准定额处印发会议通知,主持召开技术审定会,全体编制单位、主编人员和厅相关业务处室参会。审查专家组填写承诺书,审查标准送审稿,表决意见并形成审定意见。审查不通过的,待修改完善专题汇报后,重新召开技术审定会。
备注:技术审定会之前不能修改标准名称,如需修改在技术审定会意见中明确。
5、报批。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查并报送批准。
(1)主编单位召开全体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会议,根据技术审定会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
(2)审查专家组组长对报批稿进行复核,填写报批稿复核意见;
(3)标准设计办公室通知编制单位和主编人员向标准定额处专题汇报报批稿内容、根据技术审定会意见的修改情况等情况,厅相关业务处室派员参加会议;
(4)主编单位向标准设计办公室提交报批申请函、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送审稿等(附件3)。
(5)标准设计办公室整理报批资料,标准定额处审定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编制说明中主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顺序必须和报批稿中单位、人员顺序一致。
(三)发布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报批材料,统一编号,进行批准发布。
2、标准定额处办文报住建部备案。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3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北京中建开元信息咨询中心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5号楼17层
电话:010-88778960


- 扫一扫
随时随地了解行业动态
掌握最新资讯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