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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5 09:53:42 浏览次数: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苏建筑安全委办〔2024〕2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保障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完善核查内容

    (一)完善核查范围。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同时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其承揽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分)包工程由其劳务自行施工的(以下简称“劳务自行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企业应申报并纳入“劳务能力分”“现场检查与管理分”考核范围。

    (二)完善核查要求。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级住建部门应在“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 ”)中,对劳务自行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更新的各项目中自有工人证明材料(工人花名册、劳动合同、本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项目实名制考勤截图等)进行核查,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证明材料、承诺参建项目中所有劳务人员均为自有工人等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通报并记入不良信息。

    (三)完善核查标准。劳务作业自行施工的项目,动态核查中“劳务能力分”“现场检查与管理分”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二、明确相关事项

    (一)各级住建部门应根据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结果,做好相关企业及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

    (二)动态核查结果纳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配套措施得分。

    1.在建筑施工企业上季度分包或管理的劳务作业项目中,涉及使用多家建筑劳务企业的,配套措施得分以所有劳务企业当季度动态核查分最高分与最低分合计的平均值计算得分。

    2.上季度承揽的总承包、专业承(分)包项目中,劳务作业为自行或部分自行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其配套措施得分以所有劳务企业当季度动态核查分最高分与最低分合计的平均值计算得分。

    上季度分包或管理的劳务作业项目时间节点,以“服务系统”中劳务合同归集完成日期为准。

    附件:劳务自行施工项目动态核查标准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附件:

劳务自行施工项目动态核查标准

一、劳务能力分(满分20分)

    1.服务工程量分(满分10分)。以“服务系统”内选取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分)包工程信息为准,每个项目得0.5分。

    2.服务工程规模分(满分10分)。以总承包或专业承(分)包工程合同价,按项目类别的比例(房屋建筑20%;市政工程15%;装饰装修25%;轨道交通20%)折算为劳务作业合同价;以总承包或专业承(分)包工程合同工期作为劳务作业工期,平摊劳务作业合同价,以季度为单位,累计每200万元得0.5分,超过200万元不足400万元按4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

    时间节点以企业在“服务系统 ”中完成劳务作业自行施工信息归集的时间为准,有效期24个月,24个月是指每季度企业动态核查分更新时往前追溯的时间。企业应在总承包或专业承(分)包工程合同归集完成后30日内,完成“服务系统”中劳务作业自行施工信息归集,逾期归集的,不计分。

二、现场检查与管理分(满分40分)

    1.现场检查得分(满分20分)。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将辖区内劳务作业自行施工项目作为必查项,市属项目由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每季度开展现场检查,同时复核项目中企业自有工人及其承诺内容,情况不属实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在《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项目现场检查表》中“检查人(签字)”处注明复核情况,在报送分值时,由系统自动扣减项目现场检查得分的50%。其他内容按《通知》执行。

    2.项目管理评分(满分20分)。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项目管理评价单位为监理单位;专业分包项目,项目管理评价单位为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评价单位应每季度复核项目中被评价单位自有工人及其承诺内容,情况不属实的,由项目总监在《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项目管理评价表》中本人签字处注明复核情况,项目总包单位报送分值时,由系统自动扣减项目管理评分的50%。其他内容按《通知》执行。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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