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您的位置:主页 > 政策新闻 > 行业动态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7 09:11:45 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2024〕113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和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省级审批权限资质,即日起可向发证机关申请有效期延续,经核查全部专业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发证机关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省级审批权限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核查。其他资质按照最低等级注册建造师人数核查。
    咨询电话:0451-53624636(建筑业企业)
    0451-53628609(工程监理企业)
    0451-58652055(省政务服务中心)
    附件:承诺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2日
附件
企业承诺书
(建筑业企业)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现申请                   资质延续,我承诺:
    企业资产满足本次申请资质事项延续标准要求。
    企业主要人员满足本次申请资质事项延续标准要求。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承诺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本企业依法与申报的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保,且上述人员不存在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
    本企业申请前一年内不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本人知道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填报虚假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因本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质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承诺书
(工程监理企业)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现申请                   资质延续,我承诺:
    1.企业技术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延续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4.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延续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5.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延续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6.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承诺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本企业依法与申报相关注册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保,且上述人员不存在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本人知道提供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报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1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北京中建开元信息咨询中心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5号楼17层
电话:010-88778960
京ICP备:16053045号
  • 扫一扫
    随时随地了解行业动态
    掌握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