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申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2 13:52:19 浏览次数: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申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保险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根据《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佛建〔2023〕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申报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具备与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偿付能力(上一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财产保险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亿);
(四)保险机构应具备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建筑施工安责险条款和费率;
(五)拥有一定数量与所从事服务项目相符合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六)拥有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四)上一年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证明一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布的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信息页面截图);
(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亿元证明一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页面截图);
(六)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制度一份(应包含服务流程、质量控制、人员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评价考核服务方案管理、隐患告知、回访确认、投诉处理、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及委托服务等制度)。
保险机构向我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二科提供纸质版申报备案资料(需盖公章),通过审核后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取得开展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资格。
(一)在佛山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自觉主动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加快与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的系统对接工作,并实时更新相关环节信息数据。
(二)对于申报备案资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当年申报备案资格,5年内不得申报,并视情形进行通报批评。
来源:佛山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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