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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10:02:29 浏览次数: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住建〔2023〕71号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核发资质延续

    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截止时间以住建部通知要求为准。

二、市级核发资质延续

    1.由市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及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由省住建厅核发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企业资质证书信息经我市上报省住建厅后统一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2.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核查工作。2024年3月1 日起上述勘察设计企业需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沈阳市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企业申请应一次性申请,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而放弃某项或多项的,可选择就某项或多项资质不提交延续申请。

    3.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市城乡建设局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4.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延续工作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建厅有新规定的,另行通知。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docx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企业资质证书办理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现对我公司申请资质证书延续业务行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企业此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业务,已明确知晓现行资质标准、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及有关要求,并已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2.本人及本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及内容全部真实、有效,无提供虚假材料行为,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且自愿接受各级资质核发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核查,并积极配合相关检查。

    3.本人及本企业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接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4.本人及本企业因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行为,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现行资质标准要求,或符合依法撤销企业资质情形,导致被撤销资质的,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本企业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及手印):

    企业名称(全称):

年 月 日(必填)

来源:沈阳市城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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