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22 09:27:1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萍住建字〔2023〕116号
各县(区)住建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城管局、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和细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市住建局制定了《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4日
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萍府办字〔2023〕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报告,再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
(四)招标人(含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报请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符合评定分离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如确定采用评定分离,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及招标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按现行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评标办法、定标规则及定标候选人的数量等事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监理、设计招标原则上在现行招标文件格式文本(2017年版,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基础上,对开标程序、中标人确定方法、定标原则和定标候选人推荐等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并增加定标方案内容(详见附件:“评定分离”招标文件编写指引)。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在国家现行格式文本的基础上,对开标程序、中标人确定方法、定标原则和定标候选人推荐等部分进行修改,并增加定标方案。
第三章 评标
第七条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八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当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5名时,评标采用定量+定性评审;当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数量少于5名且大于等于3名时,只进行定性评审。定量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按评分由高到低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合格定标候选人。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推荐的合格定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的定性评审因素进行定性评审(定性评审因素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原则上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内容),撰写评语,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第九条 定量评审按照赣建招〔2017〕1号文件进行。定性评审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评标专家独立对各定标候选人分别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应对照“评审因素”逐条进行评审,指出优点的具体事项,或指出存在缺陷和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具体事项。
(二)评标委员会集体汇总各评标专家对同一定标候选人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对“评审因素”逐条进行汇总,集体讨论后形成评标委员会集体对该定标候选人的该项评审因素的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在汇总各评标专家意见时,如有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应在汇总时注明。
(三)评标委员会汇总所有定标候选人的评审意见,出具评标报告。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为3至5名,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但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名时,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一)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名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力;
(二)所有投标文件均未能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方面响应招标文件的。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
(三)废标情况说明(如有);
(四)推荐的定标候选人名单(按定标候选人名称的拼音顺序排序,不分先后);
(五)所有定标候选人的定性评审意见;
(六)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按定标候选人名称的拼音顺序排序,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对异议答复不服或有法定理由且在投诉期内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因异议、投诉等原因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在余下的备选单位中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前约定。
第四章 定标
第十四条 定标工作应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7日内完成,如招标人要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公示期满后10日,且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可以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可以考察定标候选人拟派团队的履约能力、过往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奖项、过往项目业主评价等;也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过往工程业绩情况。招标人还可以通过陈述、答辩等方式对团队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进行考察、质询。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是否需要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以及考察、质询的内容,并且应对所有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人数组成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江西省评标专家库专家不少于1人且该专家不属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利害关系,参与考察、质询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列入本次项目的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规则进行定标。
第十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集体议事法或票决定标法进行定标。
(一)集体议事法是指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票决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可以票决晋级入围,也可以票决淘汰入围。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确定定标要素及其内容,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质询或考察报告(若开展了考察、质询),并可参照以下要素:
1.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2.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价、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3.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4.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5.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十九条 定标会议应在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定标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委员会成员签署承诺书。定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的应主动提出,招标人按要求补充成员;
(二)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要素的基本情况表、涉及定标的其它资料);
(三)介绍对定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情况,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
(四)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对照定标要素,结合评标报告、招标人考察、质询情况等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并出具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会议中,定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条 定标报告内容:
(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名称,定标时间;
(2)考察、质询报告(如有);
(3)定标委员会对各定标候选人的分析结论。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中标人的理由和投票情况;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对定标候选人的评价意见和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的推荐理由;
(4)中标人的名称及相关投标信息(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报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等);
(5)其他有关材料。
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定标委员会出具定标报告3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人应当及时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送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印件: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文件及审查结果;
(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四)定标委员会的书面定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从其他定标候选人中重新组织定标活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但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定标结果公告前不得泄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等与定标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控制程序,不得明示或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开始前组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原则上由三人组成。监督小组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确保定标过程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管的招标项目评标、定标及标后履约等事项开展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同级公共资源管理、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投标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实行信用惩戒。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于收到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萍府办字〔2023〕56号)文件执行,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附件:
“评定分离”招标文件编写指引
为规范采用“评定分离”方式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写,特制定本指引。
一、需要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写入:定标工作应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7日内完成,如招标人要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公示期满后10日,且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二、现行施工招标文件中应修改的内容:
6.2 开标会程序
6.2.1开标会程序: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见招标文件条款6.2.1。
7.1评标
7.1.7 中标人确定方法:□集体议事法 □票决定标法
7.1.8定标原则:
□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采取直接票决或逐轮票决,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原则,独立行使投票权确定中标人。
7.1.9定标候选人的推荐:当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数量≥5名时,评标委员会推荐5名定标候选人;5名>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数≥3名时,则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6.2.1 |
开标会程序 |
(1)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 (2)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3)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不得介绍); (4)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 (5)查验各投标单位保证金到账情况; (6)投标人先对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同时对电子资格标进行解锁,招标人再对所有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含电子资格标); (7)开启资格标,送评标委员会审查,宣布资格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投标人名单; (8)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内容评审商务标和技术标投标文件;对投标人采用定量+定性分析,推荐3名至5名不排序定标候选人,并签名确认; (9)宣布3名至5名定标候选人; (10)开标会结束。 |
|
7.1.7 |
中标人的确定方法 |
□集体议事法 □票决定标法 |
|
7.1.8 |
定标原则 |
□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采取直接票决或逐轮票决,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原则,独立行使投票权确定中标人。 |
|
7.1.9 |
定标候选人的推荐 |
当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数量≥5名时,评标委员会推荐5名定标候选人;5名>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数≥3名时,则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12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北京中建开元信息咨询中心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5号楼17层
电话:010-88778960


- 扫一扫
随时随地了解行业动态
掌握最新资讯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