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道路投资建设管理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3-09-22 09:56:55 浏览次数: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道路投资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住建规〔2023〕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投资项目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城市道路投资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附件:《南宁市城市道路投资建设管理规定》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2023年8月9日
附件
南宁市城市道路投资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建设程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修正版)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相关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水、供电、通信、消防、绿化(含后排绿地)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廊、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交通规划和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五条 城市道路原则上由市、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出资建设;规划红线20米以下(含20米)的城市道路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出资建设。市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由开发区管委会出资建设。
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制定城市道路年度投资计划,经本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城区、开发区制定的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应服从全市交通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各类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和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共建筑的配套城市道路建设。
第六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八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维护管理。
第九条 单位、住宅小区内部道路由所属单位和住宅小区负责出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南宁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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