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23 09:02:4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交通局)、安庆经开区、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市建管处,市建筑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原《安庆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发〔2021〕329号)已经试行2年,有效期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安庆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0日
安庆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9〕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庆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审核、公示和使用,以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安庆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市经开区、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市建筑管理处是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单位,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认定。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完善“安庆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系统”(下称:市平台),并于省厅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做好信息推送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通过市平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认定
第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详细评价内容、评分细则等内容见各类市场主体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均由企业自行登录“市平台”申报。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予以审核认定。
第七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惩处决定的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主管部门在处理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负责认定;上级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管局按职责范围分别认定。
第八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监管期限一年:
(一)恶意欠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曝光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
(四)受到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五)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六)发生非法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九)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
第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监管期限一年:
(一)注册人员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行政处罚或出借、转让、出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
(二)项目经理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项目经理谎报、瞒报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五)监理因不履行职责或错误指令而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应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开
第十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市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公开的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个月至5年,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认定部门确定;
(四)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条件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重点监管对象”中移出。
第四章 信用评价与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分,并按以下规则确定信用等级:
(一)信用评分名列前10%的为AAA级,表示信用优秀;
(二)信用评分名列前10%-30%之间的为AA级,表示信用良好;
(三)信用评分名列前30%之外的为A级,表示信用一般。
信用等级与信用评分结果同步公示。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结果形成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按以下分级分类标准,实施差异化监管。
(一)对AAA级对象
1. 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优先参与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
2. 优先推荐申报优质工程;
3. 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优先办理;
4. 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5. 在工程担保与保险中,给予优惠政策;
6. 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
(二)对AA级对象
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A级对象
1. 加大检查频次,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其他专项检查重点对象;
2. 约谈法定代表人;
3. 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
4. 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重点监管对象”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重点监管:
(一)对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企业信用分直接归零,在监管期内不得参加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得列入各类评优表彰对象;
(二)对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人员,个人信用分直接归零,在监管期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管理日常考核和信息采集工作,保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证信息的动态更新,并承担审查责任。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追责。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认定持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诉与复核。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应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安庆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8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北京中建开元信息咨询中心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5号楼17层
电话:010-88778960


- 扫一扫
随时随地了解行业动态
掌握最新资讯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