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绿色建筑标识审查专家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5 13:47:31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漳州市绿色建筑标识审查专家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漳建设函〔2023〕33号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漳州市绿色建筑标识审查专家库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在绿色建筑标识审查等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的科学性、公正性,经研究,制定《漳州市绿色建筑标识审查专家库管理规则(试行)》,现予印发。
附件:漳州市绿色建筑标识审查专家库管理规则(试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1日
漳州市绿色建筑标识审查专家库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绿色建筑标识审查的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的科学性、公正性,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漳州市绿色建筑标识审查专家库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工作严谨,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检测、咨询、运营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
(三)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四)身体健康,具备胜任现场核查工作的身体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行业内资深专家可放宽)。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一般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住建局审查、公示、公布的程序认定。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住建局根据专家履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库名单,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使用单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委托开展审查相关工作,每次专家审查的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应为奇数。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接受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形式审查;
(二)参与绿色建筑标识项目专家审查;
(三)参与绿色建筑相关培训工作;
(四)委托的其他绿色建筑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接受委托机构的监督;
(二)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或邀请,参加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审查等工作;
(三)参与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审查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保守在参与绿色建筑标识审查等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五)与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审查等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廉洁自律,不得接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对所提出的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第八条 专家审查劳务费,按照省、市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和标准支付。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专家库: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以行政拘留等种类的行政处罚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因违反有关职业规范或者行业规定,被所在单位或者行业协会处分的;
(三)违反第七条有关条款,情节严重的;
(四)在接到审查通知时,无故拒绝参加审查,或者因故临时不能参加审查,而未在审查前通知,当年累计超过三次的;
(五)参加审查时,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
(六)因超龄或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条 专家使用单位应在每次审查结束后填写《履职负面行为记录表》,因第九条(一)、(二)、(三)、(四)、(五)款原因移出专家库的,3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来源:漳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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